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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呂村鎮 時間:2024-08-06

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全麵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含幼兒園,下同)教師教育教學的能力和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小學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製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第三條  中小學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采取講課答辯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的評價方式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擬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各級教研室、電化教育館和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學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可參照本標準參加職稱評審。

根據國家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製度改革要求,河南省公辦中小學教師全麵實行崗位管理,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曆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積極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

(二)堅持以德為先。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把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作為教師職稱晉升的首要條件,強化教師職業道德的考察,實行師德“一票否決製”。

(三)堅持立德樹人。積極承擔班主任等德育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長特點和規律,引導學生準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刻內涵和實踐要求,養成良好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法治意識和行為習慣,形成積極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質,促進學生核心素養提升和全麵發展,為學生一生成長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四)堅持教書育人。注重課程與教學方法改革,教育教學工作實績突出,能適應發展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教學水平。自覺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和教學行為規範,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將中小學德育內容細化落實到學科課程的教學目標之中,融入滲透到教育教學全過程。

(五)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身心健康,能夠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六)任現職以來,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條  中小學各級別教師職稱評審,在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分別具備“河南省中小學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見附件1)、“河南省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見附件2)和“河南省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見附件3)。

第七條  實施分類評價,根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崗位性質不同,中小學教師身份劃分為教師、校長(含幼兒園園長,下同)、教研員;根據學校(含幼兒園,下同)所處地域不同,劃分為農村學校教師和城市學校教師(見“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有關內容釋義,簡稱釋義”附件4),不同崗位、不同學校類型其評價標準有所區別。

第八條  本標準為中小學教師申報和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掌握的基本條件,評審委員會可依據本標準製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章  傾斜政策

第九條  對在農村教學第一線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30年,且當年年底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農村教師,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製,專設職數考核認定和聘任中小學一級教師,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的資格與評委會評審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後其專設職數自動注銷。

第十條  一線教師申報中、高級教師職稱,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成績居同類別人員中前85%,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實施素質教育、課程改革、教科研課題有關條款可適當傾斜:

(一)長期在農村學校一線從事教育教學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教育教學一線的農村學校教師;以及連續在農村學校一線教學任教滿30年且在職稱評審中講課答辨合格者。

(二)擔任班主任滿15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滿5年以上,現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師。

(三)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特教崗位上教學的一線教師。

第十一條  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中學專業教師,任教滿8年以上,申報高級職稱時,可適當放寬學曆至中專技校畢業。

第十二條  為鼓勵優秀青年教師脫穎而出,任現職以來獲得國家級政府綜合表彰、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申報高級教師職稱時,聘任年限可適當放寬1—2年。

第十三條  農村教師身份申報者,須近3年在農村學校任教,取得的職稱僅限在農村學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學單位,應按城市評價標準進行轉評,轉評後其在農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  任現職以來獲得以下業績之一的人員,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製,專設職數評聘中小學高級教師:

(一)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或者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綜合表彰;

(二)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完成人(限前6名);

(三)中原名師;

(四)省級名師、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河南省優秀教師或河南省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同時獲得省基礎教研室規範組織的省優質課一等獎人員。

 

第五章  推薦與申報

第十五條  科學製定職稱推薦辦法。科學、合理的推薦辦法是保證推薦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礎,是提高職稱評審工作質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單位要以本標準和有關職稱政策為基本依據,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在廣泛征求一線教師和相關教育教學專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製定中小學教師職稱推薦辦法,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重要獎項等業績特別突出者,應優先推薦。有條件的市、縣也可以製定全市統一的推薦辦法。各地或用人單位製定的推薦辦法須經單位教職工大會或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程序審議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報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省直單位的推薦辦法由所在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推薦辦法相關事項未發生變化的,無需每年重複報備。各級職稱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落實“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的申報推薦製度,用人單位推薦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組,其成員中一線教師應不少於二分之一。

(二)實行職稱政策、申報數額、推薦辦法、申報人業績條件、推薦結果“五公開”。

(三)對所有申報人提供的參評材料、證件等統一在單位公開展示,公開展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未經展示的材料、證件等一律不得上報。

(四)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在師德師風、業務學習、工作業績等方麵進行綜合考核,並做出全麵、客觀的評價。

(五)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申報人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也可采取科學規範的量化賦分辦法,綜合各方麵的情況,經集體研究後擇優提出推薦人員並予以公示。

(六)在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等推薦程序中采取具體措施,自覺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紀檢監察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逐級負責,實行痕跡化管理,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人對個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報單位對申報人的工作經曆、工作業績、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推薦程序負責。

(三)業務主管部門、職稱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或當地職稱工作負責。材料接收實行“誰審核,誰簽名;誰簽名,誰負責”的責任製,哪個環節、哪個方麵出了問題,逐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單位人事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職稱管理部門要對申報人報送材料逐級進行審核,並在《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材料審核登記表》中簽署審核人姓名。

第十八條    公開公示。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完善職稱公開和公示製度,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用人單位進行“五公開”的基礎上,網上公示當地中小學高、中級教師職稱申報人數和評審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示高級、正高級教師職稱申報人數和評審結果,切實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

第十九條  對在往年評審中非因弄虛作假或違反職稱工作規定等原因而評審未通過的人員,單位不得限製申報,應允許其參加正常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六章  評審監督

第二十條  按照河南省紀委、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的通知》(豫人〔2002〕30號)和《河南省職稱評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豫人社職稱〔2013〕18號)等有關規定,對在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有關人員或單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評審要嚴格按照“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等程序進行推薦。推薦工作中要實行“五公開”,即職稱政策公開、申報數額公開、推薦辦法公開、申報人業績條件公開、推薦結果公開,在本單位公開展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凡是未按規定公開的,推薦結果一律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或在規定年限內延期申報:

(一)未經單位教職工大會或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的,不得申報;

(二)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規定的,當年不得申報;

(三)違反縣(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關於規範教師行為有關禁令的,當年不得申報;

(四)拒絕承擔教學、教研任務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的,當年不得申報;

(五)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上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六)已定性為教育教學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處分期內及從處分期結束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申報晉升職稱,已獲得的職稱,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予以撤銷,職稱已被聘任的,責成聘任單位予以解聘;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職稱;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三)因嚴重違紀違法,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隱瞞聘任期間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申報、推薦工作,認真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並簽署意見。申報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情節較為嚴重的,停止該單位2年職稱評聘工作,並由有關部門給予單位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已評聘職稱的,在符合申報晉升相應職稱聘任年限後,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職稱;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已評聘的相應職稱,並記入社會信用體係: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申報、推薦的;

(二)為申報人員評聘職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擅自擴大評聘範圍,為不屬於評聘範圍的人員申報評聘職稱的。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委會承辦部門要在職稱評審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職稱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職稱評審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糾正,直至取消承辦資格;對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降低標準條件的;

(二)超越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評審範圍的;

(三)弄虛作假、纂改評審結果的;

(四)未經上一級職稱管理部門同意,無故推遲、拖延評審時間,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評審工作結束後,超過期限不報送評審結果和備案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評委及專業(學科)組成員要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嚴守評審紀律,認真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撤銷其評委和專業(學科)組成員資格,禁止其再參加評審工作,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評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承擔分配的評審任務,或無故缺席,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徇私舞弊或提供虛假情況,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遞交的有關評審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報人員材料或學科組評議結果的;

(五)在涉及評審其直係親屬時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評審過程中有關答辯、討論、評議、表決等情況的;

(七)其他有損職稱評審工作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從事職稱管理及服務的工作人員要強化服務意識,遵守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評審紀律或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評審過程中有關答辯、討論、評議、表決等情況及評委會組成人員情況的;

(三)私自更改評議推薦意見或評審結果的;

(四)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河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水平評價標準》不再執行。

 附件1

 

河南省中小學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

 

第一章  三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條  申報中小學三級教師職稱人員,學曆、聘任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曆,在幼兒園、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二)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曆,在幼兒園、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二條  中小學三級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學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課程標準和教材,能夠較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章  二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三條  申報中小學二級教師職稱人員,學曆、聘任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研究生畢業並獲碩士學位;

(二)具備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曆,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取得三級教師職稱並聘任三級教師2年以上;

(四)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曆,在幼兒園、小學任教,取得三級教師職稱並聘任三級教師3年以上。

第四條  中小學二級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教學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教學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和學科教學知識,能夠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培養技能,注重學科核心素養落實,完成所教學科教學任務,教育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第三章  一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五條  申報中小學一級教師職稱人員,學曆、聘任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並獲博士學位;

(二)研究生畢業並獲碩士學位,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畢業並獲碩士學位,取得二級教師職稱並聘任二級教師2年以上;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取得碩士學位,取得二級教師職稱並聘任二級教師4年以上;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曆,在幼兒園、小學、初中任教取得二級教師職稱並聘任二級教師4年以上;

(五)具備中等師範學曆,在幼兒園、小學任教,取得二級教師職稱並聘任二級教師5年以上。

不具備規定學曆層次或體育、音樂、美術、英語、信息技術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個特殊專業(以下簡稱“特殊專業”),聘任年限達到相應要求,可破格申報一級教師職稱。

第六條  申報一級教師職稱人員,須具備下列能力和經曆要求:

(一)專業知識和能力。具備本學科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掌握一定的現代教育技術,並在教學中正確運用。任現職以來講授過優質課或觀摩課,或被教研部門邀請開展過學科教學專題講座。

教研員獲得過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本學科教育教學研究類表彰。

(二)教育教學工作量完成情況。完成教育部門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量,中小學教師每學年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於32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於60節;校領導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3,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於60節。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可以用其他學科或其他與教育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幼兒園教師的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於40節;規模較大幼兒園園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於40節;規模少於8個班的幼兒園的園長每學年任課不少於80課時,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於30節。

職業中學專業課教師能夠熟練掌握一門專業技能,獨立承擔一門專業技術課的理論教學和對學生的實習實訓指導任務,專業課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320課時。

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於24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於50節。

教研人員須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係統承擔並完成1門課程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任務。每學年要到學校指導教學聽課、評課不少於60節。

(三)教育教學經曆。係統擔任過1門課程的教學工作,進行過學科循環教學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授課效果評價良好;幼兒園教師須完成過循環帶班工作;教研員須在現任崗位從事教研工作不少於2年工作經曆。其中城市學校教師有在農村學校任教或支教滿1年以上者,應優先推薦。

(四)教學效果。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所教學科學生普遍達到教育教學質量要求,教學效果良好。

(五)學生管理。具有較強的學生管理能力,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教育。教師任現職以來,承擔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具體範圍見“釋義”)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所教班級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學生在各方麵得到較全麵發展,在學生管理工作方麵受到過校級以上表彰。(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能夠及時進行教育教學反思,每學期至少撰寫1篇有一定價值的教學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論文,並在單位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中獲得好評;或參與過1項校本等教科研項目,經學校組織有關專家認定,該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教研員指導過至少1項本學科的校本等教科研項目,經本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認定,該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質教育與課程改革。積極發展素質教育,注重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開發學生潛能,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能夠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或綜合實踐活動,學校評價良好。

教研員具有紮實的教育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係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係,對學科課程體係建設有貢獻。具有較強的課程與教學領導力,能夠結合實際對本學科、課程的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創新,並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條  申報一級教師職稱人員,工作業績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一級教師水平。

(一)教師

1、城市教師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縣級二等獎或市級三等獎及以上等次)、示範課或觀摩課;

農村教師講授過縣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範課或觀摩課。

2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城市學校教師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獲得縣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縣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等。

(2)在師德師風方麵表現突出,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聯合評選為師德標兵、師德先進個人,市級表彰1次或縣級2次。

(3)擔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所帶班級被評為縣級先進班集體或文明班集體,或本人被評為縣級優秀班主任;申報“少先隊工作”專業的人員所帶共青團、少先隊被評為縣級先進團委、團支部、少先隊,或本人被評為縣級優秀團(隊)輔導員、模範團(隊)幹。

(4)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市級1次或縣級2次。

(5)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省轄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6)其他與教育教學工作直接相關的獎項,根據其規範程度,經評委會集體討論認可,獲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1次或縣級表彰2次。

農村學校教師受到過縣級綜合表彰、師德表彰、班主任表彰、專職共青團少先隊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學工作單項表彰1次,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縣級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獎勵。

3在發展素質教育、推行課程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等方麵取得以下業績之一:

(1)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2)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3)主持輔導學生社團活動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

(4)城市學校教師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完成人(限前6名)參與並完成市級教科研課題研究;農村學校教師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完成人(限前6名)參與並完成縣級教科研課題研究。

連續在鄉村小規模學校任教滿15年,現仍在小規模學校任教的一線教師,參加評審中小學一級教師講課答辯合格者,此條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研人員

1.省教研員講授過省級有關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範課、觀摩課;其他教研員講授過上級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示範課、觀摩課。

2.每學年在本級或上級區域開設教學專題講座、講授示範課等2次,學科教學質量穩步提升。

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省教研員參與完成(限前3名)省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市、縣教研員參與完成(限前3名)市級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鄉鎮中心校教研員參與完成縣級教科研課題1項。

4.具有一定的學術理論水平,省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2篇;市、縣教研員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獨立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1篇;鄉鎮中心校教研員可不作要求。

5.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獲得縣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者教師節期間獲得縣級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或者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單項表彰市級1次或縣級2次;或者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轄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獎勵,鄉鎮教研員獲得省轄市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勵。

第八條  一級教師破格評審條件

破格申報評審一級教師職稱人員,除具備一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額完成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

(二)講課答辯獲優秀等次。

(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第1、3條為教師必備條件,第2、3條為教研人員必備條件),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一級教師水平。

1.講授過縣級及以上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獲縣一等獎或市二等獎及以上等次)。

2.主持並完成相應級別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

3.獲得縣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者教師節期間,獲得縣級政府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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