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器具異地配置申請
(一)政策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五條: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包括安裝、維修、訓練等費用,按照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經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五十條: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工傷職工需要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填寫《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表》,並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由業務部門核準後到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配置。
(二)申報材料
1、《河南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異地配置(更換)核定表》
2、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3、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書
4、異地居住證明或協議配置機構不能配置證明材料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承諾時限
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