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政策(適用於安陽縣常住居民)
社會保障政策
以下政策適用於安陽縣常住居民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一)安陽縣2021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補助標準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590 元,月人均財政補助水平不低於 292 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 4400元,月人均財政補助水平不低於 188 元。
(二)申請資格
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
政府規定條件的,有權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請程序
1、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出具誠信承諾書和授權委托書,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全員經濟核對和入戶調查,認定是否符合低保條件。
3、審核及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查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家庭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並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2021年特困供養標準
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 767 元,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 5800 元。護理補貼肢體、智力、精神為一級、二級的特困人員中的殘疾人每人每月 120 元;肢體、智力、精神為三級、四級的特困人員中的殘疾人每人每月 60 元。
(二)供養對象條件認定
1、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3、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4、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1)特困人員;(2) 60 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程序
1、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可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最特困供養申請 , 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 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出具誠信承諾書和授權委托書 , 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受特困供養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2、審核。鄉鎮政府組織調查人員逐一入戶進行調查核實。
3、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後 , 鄉鎮政府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實際情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鄉鎮政府在民主評議後及時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 , 並將擬保障家庭公示不少於7 天。
4、審批及公示。對通過評議的特困供養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民政局審批。經縣民政局抽查、審查,對擬批準的特困供養人員再次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人員,給予正式批準,發放特困金,並長期公示享受特困待遇人員名單。
三、臨時救助
(一)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1、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與家庭成員失去聯係),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二)基本生活救助標準。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照縣(市、區)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人數和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每人每月370元),發放 1 至3 個月的臨時救助資金,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6 個月。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隻能申請 1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全年享受臨時救 助不應超過 2 次。
(三)申請程序
個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走訪調查(填寫調查表)→組織民主評議(提供民主評議記錄)→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發放救助資金
注:救助金額不超過 1000 元的,縣民政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民政局備案。
四、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兒認定條件:具有安陽縣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認定申請,並填寫《河南省兒童福利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申請時可提供以下三類證明材料之一:
1、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2、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兒父母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或加蓋法院公章的複印件;
3、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兒父母宣告失蹤判決書原件或加蓋法院公章的複印件。
申請時需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各 2 份、孤兒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各 2 份、孤兒本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張。病殘兒童還需同時提供病殘醫療證明複印件各 2 份。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實地核查並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四)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2021年每人每月 950 元。
(五)孤兒超18周歲延續上學的可繼續享受孤兒生活補貼。符合福彩圓夢孤兒助學要求的孤兒每人每年資10000元。
五、殘疾人“兩項補貼”
(一)認定條件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我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
2、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我縣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以及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3、政策銜接:
(1)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2)領取高齡津貼的殘疾人,符合條件的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3)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4)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5)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6)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申請程序
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社會事務辦(民政所)申請。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應提供家庭戶口本或身份證、第二代中華人民 共和國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銀行賬號等證件的原件供查驗,按規定如實申報有關情況。
(三)補貼標準。2021年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每項補助為每人每月60元。
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一)保障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製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失聯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起6個月以上(含6個月)情形之一的兒童 ; 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 , 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製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失聯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起6個月以上(含6個月)情形之一的兒童。
(二)認定流程
1、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 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 , 應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情況進行查驗。
3、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 符合條件的, 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範圍。
4、終止。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 , 應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三)基本生活保障:自 2020年1月1日起 , 我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按照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950元/月)、發放方式和資金渠道進行保障。發放標準有兩種:
1、補差發放。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者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
2、全額發放。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者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補貼標準全額發放。
(四)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超18周歲延續上學的可繼續享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
(五)2021年秋開始進入普通全日製大中專、本科、研究生院校就讀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資助期限為就讀大中專、本科、研究生階段。通過社會化發放每人每學年不低於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