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評審認定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安農工創〔2017〕3號
安陽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
關於印發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
評審認定辦法(試行)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評審認定辦法(試行)》《安陽市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評審認定辦法(試行)》《安陽市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項目評審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陽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
(安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章)
2017年5月10日
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
評審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35號)、《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安政辦〔2016〕97號)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工作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以下簡稱示範鄉鎮)是指通過健全創業服務體係、完善創業政策體係、建立創業保障體係等措施,在推動農民工返鄉創業,創造更多就近就地就業機會,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麵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鄉鎮。
第三條 示範鄉鎮評審認定工作實行先創建後認定,堅持自願申報、專家評審、市級認定、公開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示範鄉鎮的基本條件:
(一)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工作機製健全,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二)科學編製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區、創業項目、發展規劃和農民工返鄉創業培訓計劃。
(三)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政策體係完善、創業環境優良,享受與其他招商項目同等待遇。清理涉及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歧視性規定。
(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公共服務窗口,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一站式”服務。
(五)積極組織返鄉農民工參加創業培訓,每年接受農民工返鄉創業培訓和創業輔導人數占本鄉鎮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工總數的3%以上。
(六)積極宣傳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為返鄉農民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有效服務。
(七)農民工返鄉創業場地得到有效保障。
(八)積極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解除農民工返鄉創業後顧之憂。
(九)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人數占本鄉鎮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工總數的3%以上,帶動就業人數達到返鄉創業人數的10倍以上。
(十)培育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典型,廣泛宣傳,鄉鎮區域內創業、興業、樂業的社會氛圍濃厚。
(十一)鄉鎮區域內返鄉農民工創(領)辦企業符合規劃、環保、土地、城鄉建設、食品安全等方麵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第五條 示範鄉鎮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申報表。
(三)本鄉鎮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情況報告。
(四)本鄉鎮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規劃。
(五)鄉鎮級政府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組織機構、政策措施、表彰獎勵等方麵的文件,宣傳報道及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示範鄉鎮的申報程序:
(一)由鄉鎮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鄉鎮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並向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報建議。
(二)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申報後,鄉鎮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填寫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申報表,並附本鄉鎮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規劃和發展情況,報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研究同意後,向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參加評審。
第四章 評審認定
第七條 示範鄉鎮評審認定程序:
(一)評審。市農民工返鄉創業專家評審委員會組織考評組深入到申報鄉鎮進行實地考核,按照申報條件,逐項量化考評,並進行專家論證評審,按照實地考評得分、專家論證評審得分分別占60%、40%的權重計算綜合得分,根據綜合得分成績進行排名,並提出評審意見和示範鄉鎮候選名單,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
(二)公示。經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示範鄉鎮擬定名單,進行公示。
(三)認定。經公示通過的,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四)授牌。經認定的示範鄉鎮,頒發“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鄉鎮”牌匾。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示範鄉鎮評審認定工作在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成立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專業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製,具體負責示範鄉鎮的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各縣(市、區)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示範鄉鎮的核查、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鄉鎮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創建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將農民工返鄉創業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強化責任、明確分工,健全目標責任製,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典型,大力營造關心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社會氛圍。
第十條 創建鄉鎮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實際和農民工意願,科學編製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規劃,明確“十三五”期間的目標任務,完善政策體係、服務體係和保障體係,重點培育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項目。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條 示範鄉鎮每年認定一批,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條 示範鄉鎮實行動態管理。由市農民工返鄉創業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示範鄉鎮標準和相關要求每年考核一次,並通報考核結果,三年複核一次。對複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範鄉鎮稱號,並收回牌匾。
第十三條 建立統計分析報告製度。各縣(市、區))要於每月5日前向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所轄示範鄉鎮農民工返鄉創業統計監測情況,包括創業人數、創辦企業數、投資規模、產值規模、所屬行業、帶動就業等情況,並對本地農民工返鄉創業情況進行分析;每季度形成一份農民工返鄉創業形勢分析報告,於次月5日前報送。
第十四條 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對認定的示範鄉鎮優先給予政策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安陽市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
評審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35號)、《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安政辦〔2016〕97號),為規範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認定管理工作,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園區是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齊全,能夠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服務,帶動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為農民工返鄉創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各類特色專業鄉鎮、專業村(組)、專業園區。
第三條 示範園區的評審認定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自願申報、專家評審、市級認定、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示範園區的評審認定工作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示範園區的創建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範圍
第五條 示範園區申報範圍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一)特色專業鄉鎮。
(二)特色專業村(組)。
(三)特色專業園區:包括種植類、養殖類、電商類、教育類、旅遊類、餐飲類、加工製造類等。
(四)現有的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街區、農業產業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掛牌、共建等方式申報示範園區。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範園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內返鄉農民工創(領)辦企業符合規劃、環保、土地、城鄉建設、食品安全等方麵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二)園區內基礎設施完善,水、電、路、網、環保等配套齊全,能夠為入園創業的農民工提供注冊登記、創業培訓、資金扶持、人力資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務。
(三)園區內企業能夠有效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園區吸納貧困戶創業和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的優先。
(五)園區已被縣(市、區)認定為本級示範園區。
(六)不同類別的園區需具備(一)至(五)項共同條件,同時,還要分別具備以下對應條件。
1.特色專業鄉鎮。創業服務體係健全;主導產業特色突出,規模較大、布局集中;主導產品有注冊商標,在縣域以外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產品質量符合綠色、環保標準,有較完備的生產和質量安全控製體係;主導產業經營主體占本鄉鎮經營主體的28%以上。特色旅遊鄉鎮吸納返鄉農民工創業經營主體個數占景區經營主體總數的45%以上,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80人以上。
2.特色專業村(組)。能夠為創業者提供技能培訓、創業輔導、創業貸款擔保等服務;主導產業特色明顯,主導產品有注冊商標;從事主導產業的農戶占本村(組)農戶的45%以上。特色旅遊村吸納返鄉農民工創業經營主體個數占景區經營主體總數的45%以上,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80人以上。
3.種植類園區。園區內同產業的經營主體2個以上,流轉土地麵積800畝以上,帶動當地種植農戶80戶以上,形成聯合開發格局,產品符合綠色、環保標準。
4.養殖類園區。園區建設符合防疫規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經營方式靈活,公司經營狀況好、信譽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規模,帶動當地養殖農戶45戶以上。
5.電商類園區。園區內設有產品展示、網商孵化、業務管理等區域,具備培訓孵化、線下體驗、倉儲配送、生活服務等功能,能夠為客戶提供代購代銷、繳費充值、代收代發、廣告宣傳等服務。入駐電子商務經營主體20家以上。
6.加工製造類園區。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裝製造、木材加工製造、工藝編織等園區入駐企業5家以上,每家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50人以上。
7.現有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街區、農業產業化集群等。吸納返鄉農民工或農民企業家創(領)辦企業個數占園區企業總數30%以上。
第七條 申報示範園區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安陽市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申報表。
(三)園區建設發展情況報告。
(四)被縣(市、區)認定為本級示範園區的文件。
(五)與各類園區申報條件相對應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示範園區的申報程序:
(一)由園區向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安陽市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申報表。
(二)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園區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三)縣級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後,向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五章 評審認定
第九條 示範園區評審認定的程序:
(一)評審。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深入到申報園區進行實地考核,按照認定條件,逐項進行量化考評,召開專家評審會議評價論證,根據現場考評得分和專家論證得分進行綜合排名,並提出評審意見,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
(二)公示。經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示範園區擬定名單,進行公示。
(三)認定。經公示通過的,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四)授牌。經認定的市級示範園區,頒發“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條 縣級政府是創建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的責任主體,要構建政府主導、規範化運作的示範園區建設運行管理機製,製定相應扶持政策,保障示範園區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要加強示範園區跟蹤管理,定期向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示範園區建設發展情況。
第十二條 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示範園區建設,對被認定為示範園區的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示範園區每年審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撤銷“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稱號並收回牌匾。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範園區,撤銷“安陽市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園區”稱號並收回牌匾,已給予補貼資金的一並收回。
(一)擅自改變示範園區土地用途性質,侵占基本農田,違反土地利用有關政策的。
(二)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或創業對象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不能按照書麵創業協議為返鄉創業農民工提供服務的。
(四)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五)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損害農民經濟利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示範園區被創業者投訴三次以上,經查實拒不整改的。
(七)創業成功率低於30%的(創業成功標準為穩定經營兩年以上,以工商、稅務、電力部門憑證為依據)。
(八)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安陽市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項目
評審認定辦法
(試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35號)、《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安政辦〔2016〕97號)文件精神,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示範、樹立標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項目(以下簡稱示範項目)評審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示範項目評審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報、專家評審、市級認定、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創建評審認定示範項目帶動農民工返鄉創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申報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項目。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示範項目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返鄉創業農民工,創業及工商注冊地在我市行政區域內。
(二)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注冊成立並正常經營兩年以上。
(三)有比較完善的發展計劃書,符合當地的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
(四)申報項目要符合規劃、環保、土地、城鄉建設、食品安全等方麵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願意為其他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技術服務和創業實習。
(五)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12人以上(含12人)或吸納農村勞動力人數占員工總數的60%以上。帶動貧困家庭成員創業和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的項目優先。
(六)申報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含家庭林場)、鄉村旅遊類項目除具有(一)至(五)項共同條件,還要分別具備以下對應條件:
1.各類企業項目應具備:
(1)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等勞動報酬。
(2)對在職員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率達到80%以上。
(3)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製度健全、措施到位,兩年內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4)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環保要求。
2.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應具備:
(1)入社成員數量高於本地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80人以上。
(2)成員出資總額8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260萬元以上。
(3)可分配盈餘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
(4)成員主要生產資料(初入社自帶固定資產除外)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超過80%。
(5)在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於領先水平,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並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
(6)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汙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受到過行業通報批評,無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3.家庭農場項目應具備:
(1)有創辦專業農場的章程。
(2)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不少於5年,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流轉期限內不得轉包。
(3)從事糧油生產的土地麵積集中連片200畝以上;從事林業及林下經濟的經營麵積100畝以上;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的畜禽養殖標準為,生豬、羊年出欄500隻以上,奶牛常年存欄50頭以上,牛年出欄200頭以上,蛋雞常年存欄10000隻以上,肉雞年出欄5000隻以上。
(4)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5)實行標準化生產,生產記錄齊全,產品使用或注冊品牌,質量可追溯。
4.鄉村旅遊類項目應具備:
(1)經營項目有規範的標準。
(2)工作人員經過相應崗前和在職培訓,掌握本崗位服務技能、特點和要求。
(3)鄉村旅遊經營單位等級達到同類型二星級以上。
第六條 申報時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項目法人的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發展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產品或服務、發展規劃、創業團隊、項目經營情況(包括員工人數、總資產、銷售額、利潤等)、獎補資金擬使用方向等。
(四)最近兩年的經營情況報告。
(五)最近兩年政府或行業評選表彰的文件或證書複印件。
(六)吸納貧困人員就業的,提供貧困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和相關證明。
(七)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查詢結果截圖的電子版(圖片清晰可見)。
(八)申報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鄉村旅遊類項目除提供(一)至(七)項共同材料,還需分別提供以下對應材料:
1.申報的各類企業項目要提供:
(1)最近六個月的生產經營活動記錄(包括銀行流水、發貨單、購銷合同等經營性證明材料)。
(2)員工花名冊,最近六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交納社會保險憑證,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3)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製度複印件。
(4)產品的合格證書。
(5)企業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2.申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要提供:
(1)入社成員花名冊。
(2)最近兩年的年度財務報表。
(3)最近一年的盈餘分配表。
(4)經營規模證明材料。
(5)最近一年的主要產品(服務)銷售統計表。
(6)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有機食品認證證書複印件。
3.申報的家庭農場項目要提供:
(1)家庭農場章程複印件。
(2)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複印件)和清冊。
(3)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4)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製度。
(5)農場參與或直接進行的無公害、綠色、有機認證及商標注冊等證明材料。
4.申報鄉村旅遊類項目要提供:
(1)經營項目規範化文件複印件。
(2)上崗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
(3)經營單位等級證書複印件。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示範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申報的各類經營主體向所在縣(市、區)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縣(市、區)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申報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評審,確認所報材料真實,經審核後匯總,形成評審報告,上報到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核查。
第四章 評審認定
第八條 示範項目評審認定程序:
(一)評審。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研究認定。
(二)公示。經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的示範項目擬定名單,進行公示。
(三)認定。經公示通過的,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公布。
第九條 經認定公布的示範項目,市財政給予資金獎補1—5萬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條 示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審認定一次,跟蹤管理兩年,兩年內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示範項目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因經營管理不善,在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信用等方麵出現較大問題,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經營主體,取消其示範項目資格。
第十二條 申報示範項目的各類經營主體要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示範項目申報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開展縣(市、區)級示範項目評審認定工作,並由所在縣(市、區)給予相應資金扶持。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安陽市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