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 > 鄉鎮信息公開平台 > 基層政務公開 > 社會救助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安陽市民政局 關於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 鄉鎮(街道)工作的實施意見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高莊鎮 時間:2022-12-30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陽市委辦公室、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安辦

[2021]11號),根據《河南省民政廳辦公室關於推進社會救助

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民辦[2021]1號)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製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進一步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審核確認主體責任,強化縣級民政部門監督、管理、服務職能,實現審核確認和監督管理職能的有效分離,減少審核確認層級,進一步優化社會救助申請、審核、確認流程,提高社會救助效率,及時高效為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服務。2021年年底前,各縣(市、區)將城鄉居民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特困、小額臨時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至鄉鎮(街道)。

二、重點任務

(一)明確責任主體。

1.縣級民政部門是監管社會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做好本轄區內社會救助工作。主要負責製定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特

困等社會救助確認權限下放的工作方案、操作規程、申請審核確

認程序、收入核查及監督管理等製度。負責困難群眾救助資金預算編製和資金按月社會化發放,做好資金監管。負責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特困、小額臨時救助相關數據的收集、匯總、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審核上報的大額臨時救助進行確認及資金發放。做好本轄區社會救助工作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

組織對困難群眾救助對象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對和入戶抽查,定

期檢查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審核確認工作。做好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宣傳和信訪等工作。

2.鄉鎮(街道)是審核確認社會救助對象的責任主體。負責本

轄區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特困、小額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工作,

大額臨時救助的審核上報工作。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采集上傳、審核確認、公開公示和信息

數據報送,按月將實施社會救助的對象名單提交至縣級民政部門

等,負責做好救助檔案管理,救助檔案一戶一檔,按照“誰確認

誰存檔”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報確認檔案、台賬和報表,做到

信息數據更新及時,準確完整。負責對社會救助對象的複查複核

定期核查、動態管理等工作。負責建立完善鄉鎮(街道)臨時救

助備用金製度,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額先行救助,事後

補充說明情況。負責社會救助信訪處理、舉報查實、問題糾正等。

3.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街道)的指導下建立健全主動發現

機製,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訪、發現需要

救助的困難群眾,及時向鄉鎮(街道)報送救助對象家庭人口、

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情況。受救助申請對象委托,代為提出救助

申請。協助鄉鎮(街道)做好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入戶走

訪、民主評議、政策宣傳、公開公示、情況報告等。無權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會救助條件的決定。

(二)優化簡化程序

1受理申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登記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麵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或個

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出具誠信承諾書和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委托書。鄉鎮(街道)要根據申請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申請救助的類型,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需要準備的材料。適當簡化申請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2.審核確認。申請人履行授權核查收入、財產、支出等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後,由鄉鎮(街道)提交縣級民政部門進行經

濟狀況核對,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開展調查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對象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階段公示和民主評議兩個環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確認為救助對象並同時在村(居)進行長期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對申諸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提出初審意見並組織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結果與初審意見一致的,由鄉鎮(街道)直接確認。民主評議結果與初審意見不一致的,鄉鎮(街道)不予確認,書麵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報縣級民政局備案,大額臨時救助審核確認程序不變。

3.規範管理。根據低保、特困人員等社會救助對象的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及勞動能力等情況定期進行複核,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複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根據複核情況作出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

障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並說明理由。對

家庭收入超過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15倍的脫貧不穩定戶

和邊緣易致貧戶等低保邊緣人口,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廣泛宣傳。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

鄉鎮(街道)工作是推進社會救助製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

構建新型發展格局的具體體現。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的組織領導,可以成立相應的縣(市、區)主管領導任組長、相關局委主管領導和各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領導小組,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級民政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將社會

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民政部門要

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宣傳標語等媒體,宣傳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有關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強工作透明度,使更多困難群眾知曉政策內容,了解工作流程。

(二)組織保障,明確職責。堅持權責一致,針對下放的審核確認事項,要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和責任機製,做到職責明確,確保審核確認權調整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據《中共安陽市委辦公室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安辦[2021〕11號)有關規定,鄉鎮(街道)要根據社會救助工作量,及時調整充實工作人員,提高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能力。明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特困、臨時救助審核確認工作由專人負責,定崗定責,確保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無縫銜接,順利實施。

(三)做好銜接,規範管理。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後,社會救助資金管理運行機製暫時保持不變,鄉鎮(街道)每月將救助對象發放台賬報縣(市、區)民政局,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匯總後提交同級財政局審核,救助資金通過代發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鄉鎮(街道)當月低保、特困對象新增或退出較大的,縣(市、區)民政局要及時啟動監督調查機製,防止脫保、漏保問題發生。

(四)嚴明紀律注重實效。各鄉鎮(街道)要嚴格落實“誰調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確認誰負責”工作機製,縣級民政局要健全監督檢查長效機製。各縣(市、區)要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對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進行實地抽查和效果評估,加大社會救助政策落實的監管力度。對關係保、人情保、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對工作敷衍塞責導致出現“人情保”“關係保”“優親厚友”等違規現象或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采取責任倒查的方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製,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確保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工作順利實施。





  • APP
    客戶端

  • /

  • 關 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