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 首頁 > 鄉鎮信息公開平台 > 基層政務公開 > 就業 > 就業創業服務

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安政辦〔2015〕100號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瓦店鄉 時間:2022-11-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社會治理,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促進服務業發展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治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製和方式,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結合我市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等係列改革進度,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按照選擇試點、擴大範圍、全麵覆蓋的步驟積極穩妥推進,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範圍,公開購買服務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以競爭擇優方式選擇公共服務承接主體,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
  ——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選取民生關注度高、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養老、教育、就業、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住房保障、殘疾人服務等公共服務項目,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權責明確、加強監管。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要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明確公共服務購買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購買、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在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機製。健全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製度體係,逐步建立多方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監管的長效機製。
  第五條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目標:2015年年底初步形成統一有效的購買服務平台和機製,建立相關製度體係。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製度和機製,形成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合理高效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係和供給體係。

第二章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

  第六條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納入機構編製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第七條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和監督製度完善;
  (四)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製度;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八)符合購買主體和政府采購機構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八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 
    (一)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公益性服務、園林綠化、路燈亮化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事項。社會組織管理、社區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公共公益宣傳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四)技術服務事項。技術研發、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環評服務、軟件開發與信息係統建設、網絡平台維護更新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谘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項目評估評價、科技情報查新、知識產權評估評價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六)政府運轉保障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服務、機關物業管理服務、會議服務以及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機關運轉保障服務事項。
  (七)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九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條各縣(市、區)應根據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轉變職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按本辦法規定的購買服務範圍,製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符合條件的項目應逐步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第四章政府購買服務的程序

    第十一條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的程序、方式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預算編報、組織采購、資質審核、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資金撥付為主要內容的規範化購買流程。實施流程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由財政部門另行製定。
  第十二條購買主體應結合自身職能和業務需要,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開展項目論證和遴選工作,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和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購買主體在編製年度部門預算時,要科學測算購買服務成本,作出可行性報告,明確購買服務的數量、價格、目標和評價標準,編報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等,經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批複後確定。對突發性應急事項,經政府批準後,采取先確定承接主體,再根據購買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確定預算額度的方式進行。
  購買主體應當在預算下達後,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製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采購活動。
    第十四條購買主體根據部門預算確定的購買項目,編製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製度執行。
  第十五條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備合作等形式。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數量、質量、服務期限、資金結算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
    第十六條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與協調。  

第五章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在其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既有總量不再增減。嚴格控製人員編製,禁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人辦事。購買主體的部門預算應體現本部門購買服務對應的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發展的需要,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根據購買服務合同確立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按照現有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支付,確保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十九條加大對社會組織扶持力度,設立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有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授權委托事項的社會組織。

第六章政府購買服務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製,規範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製度,製定和及時調整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購買服務的采購管理、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機構編製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方案製定政府轉變職能目錄,明確職能轉變事項,配合製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三)民政、工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評估、執法等監管體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向購買主體提供社會組織名錄。
    (四)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考核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購買主體應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
    (五)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係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係和質量標準體係,合理編製規範性服務標準文本。
  (六)承接主體應認真履行購買服務合同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台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重大活動及其他相關資料信息,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第二十一條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績效管理,嚴格績效評價機製。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製,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年度編製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製度,及時將購買服務項目、內容、要求、采購結果、預決算信息以及績效評價結果等內容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製度,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並主動接受和配合購買主體、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評估、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民政、工商及行業主管部門聯合購買主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信用記錄和應用製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
  第二十五條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製,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積極回應、及時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製定符合本縣(市、區)實際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安政辦〔2014〕142號同時廢止。



來源:安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 APP
    客戶端

  • /

  • 關 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