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
(一)貸款範圍
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河南籍新生(含預科生)和河南籍在高校就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二)申請條件
1.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全日製新生(含預科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3)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原則上均在本縣(市、區);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5)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所能獲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6)當年沒有獲得其他國家助學貸款。
2.共同借款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的父母;
(2)如借款學生父母由於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近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監護人,或是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時,應為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5)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6)未結清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高校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學生申請助學貸款時未滿16周歲,共同借款人應為其監護人。此種情況下,辦理貸款時需要提供相互監護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借款學生與其監護人戶籍不在同一縣(市、區),應在學生戶籍所在縣級學生資助中心辦理。
(三)貸款額度
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預科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不低於1000元,全日製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6000元,不低於1000元。學生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優先用於支付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可用於彌補日常生活費。學生應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勤儉節約、努力向學、學以致用原則,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複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隻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製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如高校不予辦理,可通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予以兜底。
(四)貸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為剩餘學製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不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