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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縣政複決〔2022〕18號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行政複議應訴中心 時間:2023-07-06

申請人:張**,漢族,身份證號:410522*******,住河南省安陽縣呂村鎮呂村集東大街。

委托代理人:劉**,與申請人係母子關係。

被申請人:  安陽縣自然資源局

負 責 人:  **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責令縣自然資源局公開製作的201921號行政處罰信息及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法院收到申請執行21號處罰的簽收“材料清單”信息和責令公開行政處罰時已知該處罰倒賣耕地五畝以上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交接信息)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以呂村集村委會領導張文紅等倒賣包括不限於申請人等村民耕地五畝以上建小產權房已構成犯罪。由於該小產權房強行侵占耕地拒不退還、且小產權房區院牆堵塞申請人下水道,導致多年每逢下雨就淹沒浸泡宅院災害,鎮政府還指派人員(劉連生等)拉著水泵到申請人家排水救災。因此,申請人不斷上訪,要求疏通下水道、騰退耕地、解決種地吃飯生存問題。被申請人稱2019年6月24日對涉案小產權房主作出(2019)21號行政處罰、並提交法院執行。法律規定被申請人在作“行政處罰”同時,還應作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和同時將構成犯罪材料移送公安偵查。申請人為監督被申請人以“行政罰”替代“刑罰”和袒護不作“責令限期拆除”等行為,2022年7月10日,提交本行政複議公開信息事項(見證據一、信息公開申請書)。8月5日被申請人答複稱:“因行政罰涉及被處罰人隱私、不予公開申請信息事項”(見證據二、答複書)。由於既不見法院強製執行效果、又看不到追究犯罪人刑責,使得小產權房建築老板劉紅心更加猖狂囂張,其在6月17日光天化日之下,攔截申請人恐嚇。最高法院判例審查信息公開案件(19): ...審查的不隻是申請人的利益目的,而是所涉信息的公開是否維護或促進了公共利益…其中第5類國家明確有利於揭露政府或者公務人員違法、不當或者失職行為的信息符合公共利益信息公開。本案公開行政處罰、責令拆除、移送公安交接等行為信息,屬應當接受監督公開信息範疇,可技術處理的公開行政違法處罰信息,有利於維護促進公共利益、大於隱私保護信息。被申請人以設“隱私”不公開申請信息事項,則屬當為而不為的濫用職權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明知倒賣耕地建房涉嫌犯罪,其不但應做處罰、還應沒收違法所得,且應責令拆除、並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偵查。現被申請人拒不公開“責令拆除”“罰沒”“移送公安交接信息”等,則屬故意瀆職包庇違法犯罪行為。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明、行政複議委托代理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複印件一份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複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 1、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1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經征求第三方意見,我局決定不予公開。2、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移送公安偵查信息”屬於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我局決定不予公開。3、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法院執行21號行政處罰信息”,非我局製作或最初獲取,不屬於我局負責公開,建議其向“安陽縣人民法院”了解獲取信息。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征求意見確認函複印件一份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複印件一份4、安縣自然資罰決字201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11日,申請人張桂連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以下信息:自然資源局製作的201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法院執行上述21號處罰信息、移送公安偵查信息。2022年7月12日,被申請人安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答複內容為:1、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1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經征求第三方意見和審查,該政府信息公開後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2、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移送公安偵查信息”,屬於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公開。3、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法院執行上述21號處罰信息”,非本機關製作或最初獲取,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建議向“安陽縣人民法院”了解獲取該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現予告知。申請人張桂連不服上述答複提起本案行政複議。

本機關認為:1、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麵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移送公安偵查信息”屬於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2、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法院執行21號行政處罰信息”,非被申請人製作或最初獲取,被申請人不負責公開,同時告知了申請人獲取信息途徑,符合法律規定。 3、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的201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第三方的違法行為,公開後不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之規定,對2019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第三方個人信息的可以做技術處理後再行公開。所以,被申請人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認為該政府信息公開後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決定不予公開,法律適用不正確。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責令被申請人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答複。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零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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