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政複決﹝2022﹞28號
申請人:安陽縣白璧全日新百貨超市,地址:安陽縣白璧鎮建業桂園臨街樓商鋪2號。
負責人:趙**。
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郭**,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該局工作人員。
申請人安陽縣白璧全日新百貨超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安縣)市監罰決字〔2022〕2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第一,供貨商今年供貨為去年生產的產品未提前告知,自查工作疏忽,並非有意或惡意銷售過期產品。第二,檢查出的過期產品數量小,店內僅一瓶,且總價值不到10元,並且沒有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第三,持續幾年疫情對生意影響很大,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希望減免處罰。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2、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一份;3、(安縣)市監罰決字〔2022〕2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第一,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2022年10月4日,我局收到河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單,投訴申請人店裏銷售過期陳醋。2022年10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申請人進行監督檢查,在申請人貨架上發現過期陳醋一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陳醋依法予以扣押。經調查,申請人留存有上述陳醋的進貨票據,進價每瓶9元,售價每瓶10元,到期之後,除投訴單上銷售的1瓶,沒有再銷售過上述陳醋,認定申請人違法所得1元。根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7.3.1規定給予申請人相應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第二、對申請人的處罰裁量恰當,過罰相當。我局在對申請人進行處罰時已經充分考慮了涉案食品貨值較低、疫情對經營者的影響,對申請人適用的是裁量標準裏處罰最輕的裁量等級“從輕”,我局對申請人的處罰決定已是法律法規的底線,符合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過罰相當。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2、舉報平台投訴單、投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投訴人支付記錄截圖各一份;3、2022年10月9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複印件一份;4、安縣市監強製〔2022〕白048號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書、場所/設施/財務清單複印件各一份;5、2022年10月9日詢問筆錄複印件一份;6、趙誌軍身份證複印件、安陽縣白璧全日新百貨超市《營業執照》、《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複印件各一份;7、全日新超市供貨資質及票據複印件一份。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10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河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單,投訴申請人店裏銷售過期陳醋。2022年10月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進行監督檢查,在申請人貨架上發現過期陳醋一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陳醋依法予以扣押。2022年11月10日被申請人作出(安縣)市監罰決字〔2022〕2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行政處罰:1、沒收陳醋1瓶;2、沒收違法所得1元;3、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申請人認為該處罰過重,於2022年11月15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小作坊和小經營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摻假摻雜、超過保質期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的”之規定,申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陳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結合申請人違法情節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7.3.1之規定對申請人從輕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縣)市監罰決字〔2022〕2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