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X0001-2023-64 | 有 效 性 | 現行有效 |
| 發文機關 | 安陽縣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2日 |
| 標 題 | 安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安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安縣政〔2023〕2號 | 發布時間 | 2023年02月24日 |
安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安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為適應質量發展形勢,大力推進實施質量強縣戰略,提升我縣企業和經濟的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縣人民政府對原《安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2月22日
安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高質量發展,大力實施質量強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加快提升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升級和經營結構,進一步增強我縣經濟文化綜合競爭力,實現富民強縣的新跨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豫政〔2009〕61號)、《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的決定》(安政〔2017〕25號)和《安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縣戰略的決定》(安縣政〔2009〕6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陽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安陽縣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省內、市內、縣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企業自願、優中擇優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2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若幹名縣長質量獎提名獎,主要授予雖未獲縣長質量獎,但管理水平較高的單位。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為加強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經縣長授權,設立安陽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評委會下設辦公室(簡稱評審辦),辦公室設在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縣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起草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和評分標準,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抽調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評審組必須由3名以上奇數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製。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安陽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和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組織開展了質量興企活動,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係並通過認證,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
(三)管理體係與人員要求:
1.工業企業應通過質量管理體係認證並保持認證的有效性(食品企業應通過ISO22000或HACCP認證,藥品、汽車及零部件等行業企業須通過專業質量管理體係認證),涉及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因素的還須通過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須積極實行首席質量官製度,並有一定數量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國家注冊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2.建築施工企業須通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具有與其批準業務相適應的取得相關資質的人員,企業近3年內所承建的工程獲得過省優以上工程;
3.農業組織須是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建立並嚴格實施農業標準體係或通過質量管理體係認證;
4.服務類組織須建立實施服務標準體係或通過質量管理體係認證;
5.各類申報組織均須具有經縣長質量獎評委會評審辦認可的卓越績效自評師1名以上。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2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同行業前列。
(五)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與社會聲譽;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與省優質工程和優秀服務品牌等榮譽的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
(六)應分別取得縣級稅務、環保、安監、發改委、工信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獲得縣有關主管部門和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的推薦。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參加縣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3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縣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製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麵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在縣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評審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縣長質量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呈縣政府常務會研究確定後,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兩周,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由安陽縣人民政府發文公布,並向獲獎單位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十六條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物質資金獎勵(獎金10萬元)。複評獲得縣長質量獎和獲得縣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不享受政府獎勵資金(隻發證書和獎牌)。
第十七條縣長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財政局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縣長質量獎的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評審辦負責監督。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實事求是,確保申報材料數據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審辦可提請縣政府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獲獎單位可以在產品、包裝、說明書和有關活動中,標明或宣傳本單位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和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聲稱和標明本單位產品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
第二十一條獲獎單位應建立持續改進機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產品、服務質量,持續提升全麵經營績效和品牌影響力,在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和名牌戰略中發揮表率作用,並積極宣傳交流本單位的先進質量文化和質量工作經驗、成果。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應恪守誠信,模範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確保質量安全,自覺維護縣長質量獎的聲譽。
第二十三條獲獎單位應按上級規定及時報送質量獎情況統計報表和有關信息。獲獎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縣長質量獎評審辦提交上一年度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自評報告,重點闡明在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改進、結果等方麵取得的關鍵績效和重大改進,並與標杆和自身過去(近3年)的數據情況進行對比,科學分析麵臨的挑戰、機遇和自身存在的問題、差距,提出今後的改進發展方向和目標措施。
第二十四條評審辦應加強對獲獎單位的後續監管,組織專家每年至少對獲獎單位巡查診斷一次,並督促其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對不積極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可采取暫停使用縣長質量獎榮譽、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建議撤銷榮譽等措施。評審辦在後續監管中應重點關注獲獎單位的誠信守法、質量安全、經濟效益、社會形象、改進機製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獲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提請政府批準撤銷其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顯著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三)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被撤銷縣長質量獎的單位,不得再使用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且5年內不得再申報縣長質量獎。
第二十六條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評審辦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評定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的,重新頒發獎牌(獎杯)、證書,但不再頒發獎金。複評不合格的單位不得再繼續使用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複評單位不占當年的評定指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縣長質量獎應不斷擴大培育、評審行業,縣長質量獎評委會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相關行業的評審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陽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安縣政〔2020〕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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