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政複決﹝2023﹞2號
申請人:劉**,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19*********5X,住河南省安陽縣呂村。
被申請人:安陽縣公安局。
負責人:周**,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公安局工作人員。
曹**,公安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張**,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1********17,住河南省安陽縣呂村鎮呂村集村新東街。
第三人:王**,男,漢族,身份證號:4105221********12,住河南省安陽縣呂村鎮呂村集村西大街。
申請人劉**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安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安縣公(呂)行罰決字〔2023〕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申請人辦案程序違法行政複議一案,本機關依法受理後,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送達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及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麵答複。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一、從2018年起,村長張**夥同其丈夫劉**等強行倒賣、破壞、強占集體土地,違建小產權樓房出售。安陽縣自然資源局針對上述事項作出安縣自然資罰決字〔2019〕第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拆除。該違建房小區不但強占申請人土地,其圍牆還堵塞了申請人宅院出路及下水道,申請人一直在向各級政府反映維權。2022年9月5日,申請人應縣土地稽查大隊曹隊長邀請協助勘測涉案土地麵積,當申請人到達涉案小區院內時,發現第三人張**、王**及其他人張**、劉**都已在場,他們不準申請人協助土地稽查勘測涉案土地麵積,引發爭執。張**首先帶頭辱罵申請人,並指揮王**、張**等群毆申請人,劉**摟住申請人拉偏架,申請人被逼正當防衛進行了還擊,後申請人鑒定為輕微傷,申請人並不屬於故意毆打他人。二、被申請人辦案過程違法,一是拒不送達受案回執,二是超過法定期限作出本案處罰決定,三是遺漏處罰張海英共同參與辱罵申請人的違法行為。
申請人提交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2、安縣公(呂)行罰決字〔2023〕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3、安縣自然資罰決字〔2019〕第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一份;4、人大主席到現場查看水淹情況錄音光盤及譯文一份;5、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信訪件編號412022061353435)複印件一份;6、應邀協助勘測土地麵積錄音光盤及譯文一份;7、打架現場錄音光盤及譯文一份;8、(安縣)公(物)鑒(活)字〔2022〕275號鑒定書複印件一份;9、涉案樓房照片兩張;10、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原件一份。
被申請人稱:一、違法行為人劉**毆打他人違法事實清楚,處罰適用法律準確。二、被申請人處罰行為程序正當合法。本案的報警人為張**,受案回執的送達人為張文明。本案案情複雜,且監控數據恢複難度較大,花費時間較長,公安機關依法辦理了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手續及六十日未辦結情況說明。經調查雙方當事人及證人和錄音,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海英預謀安排王**、張**對劉**進行毆打。
被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據: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行政複議授權委托書;2、2022年9月5日安陽縣呂村鎮呂村集村打架案件卷宗複印件一本。
第三人未提交書麵意見。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5日上午10許,在安陽縣呂村鎮呂村集東菜市場西側的小區內,申請人劉**與第三人張**、王**因占地糾紛發生打架。經鑒定,劉**、張**均構成輕微傷。張**與申請人互有辱罵行為,但是未有證據顯示張海英指揮安排第三人毆打申請人。被申請人於2023年1月16日分別作出安縣公(呂)行罰決字〔2023〕88、89、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王**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對張**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對劉**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三百元。申請人劉**不服安縣公(呂)行罰決字〔2023〕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23年1月31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本機關認為:一、申請人劉**與第三人張**、王**互毆,造成第三人張**輕微傷,申請人劉**與案外人張**互有辱罵行為,但是未有證據顯示張**參與毆打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申請人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三百元,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當將受案回執交給報案人,也就是本案當中的第三人張**,並非申請人。三、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本案時,存在監控記錄難以恢複等客觀原因,被申請人依法辦理了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手續及六十日未辦結情況說明,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了情況,符合法律規定。
經集體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縣公(呂)行罰決字〔2023〕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