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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物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 時間:2023-12-07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河南省文物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二〕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造成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曆史風貌,能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文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拆除建築物、構築物,能夠恢複原狀,消除違法行為對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隱患和對曆史風貌不良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曆史風貌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致使文物保護單位本體遭到破壞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1.輕微違法行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造成破壞,能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文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拆除建築物、構築物,能夠恢複原狀,消除違法行為對文物保護單位曆史風貌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建設工程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不相協調,對文物保護單位曆史風貌破壞較重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曆史風貌破壞嚴重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尚未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全部遷移、拆除,能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文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並可以恢複原狀,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恢複原狀存在較大困難,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采取破壞性手段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不能恢複原狀,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修繕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擅自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其附屬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修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其附屬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後果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遺址輕微破壞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遺址較重破壞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遺址嚴重破壞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1.輕微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遷移、重建,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二、對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遷移、重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給予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給予30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二〕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1.輕微違法行為:轉讓或者抵押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轉讓或者抵押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將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轉讓或者抵押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將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1.輕微違法行為:將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將非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將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1.輕微違法行為:擅自改變國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擅自改變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擅自改變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二〕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1.輕微違法行為:文物收藏三級風險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文物收藏二級風險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文物收藏一級風險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1.輕微違法行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經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能夠及時改正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經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拒絕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造成文物損毀、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1.輕微違法行為:將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將國有館藏三級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數量較多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將國有館藏一、二級文物或者其他館藏文物數量較多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1.輕微違法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三級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數量較多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一、二級文物或者其他文物數量較多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1.輕微違法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數額極小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數額較小,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嚴重違法行為:違反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數額較大或者挪用侵占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違法經營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或者三倍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二〕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1.輕微違法行為:發現一般文物數量較少,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發現一般文物數量較多或者珍貴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發現一般文物數量巨大或者珍貴文物數量較多,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1.輕微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的一般文物數量較少,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的一般文物數量較多或者珍貴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的一般文物數量巨大或者珍貴文物數量較多,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複、複製、拓印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複、複製、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一般文物的修複、複製、拓印活動,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三級文物的修複、複製、拓印活動,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一、二級文物的修複、複製、拓印活動,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修複、複製、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複、複製、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表現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未經批準擅自修複、複製、拓印、拍攝館藏三級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未經批準擅自修複、複製、拓印、拍攝館藏二級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未經批準擅自修複、複製、拓印、拍攝館藏一級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標準: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河南省文物行政管理機關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幹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文物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權利等項原則。

    第三條  全省文物行政機關實施省文物管理局製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超越。

    (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采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適用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標準。

    (五)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後果較重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采取的行為足以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可以依法適用從重的處罰標準。

    (六)違法行為給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造成嚴重危害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打擊報複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有危害後果的,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在法定量罰幅度內適用最高限的處罰標準。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七)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適用單處,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適用並處。

    第五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二)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則。

    第六條  省文物管理局對本機關和市、縣文物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適用規則、案件主辦人製度、案件法律審核製度、裁量說明告知製度、案例指導製度的情況,每年進行檢查,了解存在問題,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七條 本規則由省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文物行政機關行政處罰

案件主辦人製度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執法素質,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幹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全省各級文物行政機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適用本製度。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製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由文物行政機關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中確定一名執法人員擔任主辦人員,由其對案件質量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行政機關和相關人員並不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製度。

    第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協辦人由文物行政執法機關按本製度實行個案指定。

    第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勇於負責;

    (二)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較豐富的辦案經驗及相關業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案件主辦人:

    (一)尚在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的;

    (二)政治、業務素質不適合擔任的;

    (三)不符合本製度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七條  文物行政機關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

    (二)組織擬定案件調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據調查工作進展臨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調查取證措施;

    (四)依照本機關的法定權限並根據法定程序,帶領協辦人依法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證據;

    (五)案件查證終結,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案件時,案件主辦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辦理立案報批手續;

    (二)負責辦理依法采取強製措施、證據登記保存報批手續;

    (三)草擬行政處罰決定書,連同案件材料按規定送核審機構核審;

    (四)對本機關領導、核審機構提出的意見及時組織實施;

    (五)負責依法向當事人辦理告知事項;

    (六)聽取並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七)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負責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八)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參加聽證,經本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允許,向當事人提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並進行質證、辯論;

    (九)負責組織向當事人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督促、教育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十一)對當事人拒不履行政處罰決定的,負責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事項;

    (十二)負責所辦案件執法文書的立卷;

    (十三)所在機關交辦相關事項。

    第九條  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質量負主要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取消其案件主辦人資格;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及賠償責任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偽造、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野蠻執法、打擊報複或者故意放縱違法當事人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服務的;

    (五)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或者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六)違法實施檢查或執行措施,給當事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七)違反保密性規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規定辦案期限內,因辦案不力未能完成調查任務的。

    (九)行政執法業務考試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主辦人情形的。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主辦人不承擔責任:

    (一)所在機關未采納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建議,導致案件被依法撤銷的;

    (二)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辦人過錯或者依法不承擔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主辦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年度工作任務;

    (二)在法定期限內的案件辦結率達100%;

    (三)案件質量較優,年度內主辦案件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

    (四)及時總結辦案經驗,創新執法方式,其經驗或建議被上級機關推廣的;

    (五)案件調查組內部團結協作,嚴格遵守辦案紀律的。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文物行政處罰預先法律審核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文物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處罰合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幹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處罰案件預先法律審核,是指文物行政機關按照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由該機關的法製機構(未設法製機構的為負責法製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麵處理意見,未經法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製約製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機關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調查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本機關法製機構提交。

    依照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不經法製機構審核,應當由案件主辦人負責審核,但在送達處罰決定書後,應抄送本機關法製機構備案或者向法製機構提交存根複印件。

    第四條 文物行政機關法製機構在收到行政處罰案件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後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日。

    第五條 文物行政機關法製機構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二)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三)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四)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六條 文物行政機關法製機構審核行政處罰案件,以書麵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文物行政機關法製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麵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並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七)對超出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八)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九)對重大、複雜案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十)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八條 文物行政機關法製機構審核完畢,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第九條 文物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收到法製機構的《行政處罰案件法律審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第十條 文物行政機關辦案機構對法製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製機構複核;法製機構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製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機關谘詢。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經法律審核、本機關領導批準後,由辦案機構製作、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辦案人員、審核人員、執法機關負責人的錯案責任依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錯案的,追究主辦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二)經審核、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案件承辦人的過錯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承辦人的責任;由於審核人的過錯導致批準人失誤發生錯案的,追究審核人的責任;由於批準人的過錯發生錯案的,追究批準人的責任;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均有過錯發生的錯案,同時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責任。  

    (三)經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發生錯案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主張錯誤意見的其他人員負次要責任,主張正確意見的人員不負責任。  

    (四)因非法幹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幹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文物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製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本製度由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文物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例指導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促進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幹意見》(豫政〔2008〕57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全省文物行政機關辦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案件,參考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的指導性案例。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處罰案例指導,是指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對本係統辦結的典型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收集、分類,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進行整理、總結,形成指導性案例,作為本係統今後一定時間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參考指導性案例作出的行政處罰,在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麵與指導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體現同案同罰。

    第四條  各省轄市文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省文物管理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電子文件;

    (一)予以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二)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例;

    (五)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的案例;

    (七)與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例;

    (八)案情複雜難以區分的案例;

    (九)經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處罰案例,提交單位應當確保其真實性。

    第五條  省文物管理局對提交的案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從實體和程序等方麵進行嚴格的初選、審核,必要時可以對原案例作必要的技術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現錯誤。

    第六條  省文物管理局對於經過初選、審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詢政府法製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後,進行審定。

    第七條  指導性案例包括標題、案情介紹、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闡述不同意見)、案例評析等內容。

案例評析應當具有合法性和適當性。

    第八條  省文物管理局對於經審定後的指導性案例,應當通過部門網站公布等形式供縣級以上文物行政機關參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響的,不得公開。

    第九條  省文物管理局建立指導性案例電子庫,加強管理,保證案例庫所存指導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導性案例的使用價值。

    第十條  省文物管理局應當對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廢止: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原指導性案例與之抵觸的。

    (三)後指導性案例優於前指導性案例的;

    (四)監督機關依法撤銷、糾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應當廢止的。

    第十一條   市、縣文物行政機關、省文物管理局有關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參考省文物管理局的指導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處罰文書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條 市、縣文物行政機關每年應當開展案卷評查,進行講評,以案說法,糾正違法和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行為,但是不宜編纂行政處罰指導性案例。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省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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