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宣傳
一、失業保險的參保範圍和對象是什麽?
參保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和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參保對象:不分職工身份,既包括在冊的正式職工,也包括單位臨時聘請的人員,既包括在崗的職工,也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及待崗或內退的職工。
二、企業如何參加失業保險及繳納失業保險金?
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經辦機構為依法申報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辦理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手續,應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代辦人身份證、公章。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0.3%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製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繳費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