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紓困企業、服務民生、保障發展,開封市出台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項措施
9月26日,中共開封市委全麵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印發實施《開封市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項措施》(以下簡稱《十項措施》)。
《十項措施》從立法、執法、
司法、守法普法等4個環節
一體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內容主要包括六個方麵:
一是嚴格政策製定。強調推動涉企行政規範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率、合法性審核率、報備及時率、規範率100%,推動涉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率、合法性審查率100%。
二是優化政務服務。強調深化“企業開辦+N項服務”,建立企業注銷申請“一次提交”、注銷事項“一網通辦”、辦理結果“多端獲取”工作模式。
三是規範行政執法。強調深化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做實涉企信用修複,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暢通行政執法投訴渠道,壓縮涉企檢查頻次,發揮“依法行政·碼上監督”平台作用,構建涉企行政執法全流程監督新格局。
四是促進公正司法。強調強化涉企法律監督,對企業經營者依法審慎適用拘留、逮捕等強製措施,強調提升涉企司法質效,完善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製,加強立案、審判、執行有機銜接,規範涉產權強製性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強製執行措施。
五是化解矛盾糾紛。強調強化涉企解紛多元化解,構建矛盾糾紛調處聯動機製,建立全方位宣傳引導體製,將仲裁、調解、訴訟等解紛機製緊密銜接。
六是強調守法普法。強調壓實“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普法責任製,強化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把普法融入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全過程。
6月份以來,依據《開封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開封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2—2025年)》《法治開封(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方案》等製度文件,並結合中央、省、市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參考了眾多地市的實踐經驗和做法,起草製定了《十項措施》。為確保措施更貼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組織企業家代表、社會各界人士代表、機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研究探討措施的科學性和實用性,梳理開封市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方麵存在的短板和問題,提出切實可行舉措。
《十項措施》由市委依法治市辦牽頭組織實施,督促指導各縣區、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製定具體落實方案,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注重結果運用和評估,推動各項工作落實落地,為推動開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全文如下:
開封市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項措施
為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推開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製定本措施。
一、規範涉企政策製定
製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充分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及各類政策文件,推動涉企行政規範性文件公平競爭審查率、合法性審核率、報備及時率、規範率100%。
二、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動涉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率、合法性審查率100%,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
三、優化涉企政務服務
不斷優化市場準入、審批、退出流程,深化“企業開辦+N項服務”,壓縮辦理環節和時限;建立企業注銷申請“一次提交”、注銷事項“一網通辦”、辦理結果“多端獲取”工作模式。縮短企業注銷時限,推動實現企業退出“一次辦好”。
四、深化服務型行政執法
推動建立證照到期前提醒機製,全麵落實行政調解告知引導製度、行政指導融入行政處罰製度、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製度,深入推進行政執法“四張清單”落實,推動企業滿意度不斷提升。
五、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對重點執法部門涉企行政執法開展常態化監督,暢通行政執法投訴渠道。壓縮涉企檢查頻次,創新監管方式,避免多頭執法、重複檢查。發揮“依法行政·碼上監督”平台作用,構建涉企行政執法全流程監督新格局。
六、強化涉企法律監督
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保護,依法審慎適用拘留、逮捕等強製措施。深入開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加強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監督,依法開展涉企民事行政訴訟生效裁判案件法律監督,定期組織涉企刑事“掛案”專項清理活動。
七、提升涉企司法質效
完善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製,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加強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有機銜接,推動解決商業糾紛用時同比下降,縮短涉企合同糾紛案件、破產案件審理周期;推動涉企生效判決得到及時有效執行。進一步規範涉產權強製性措施,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強製執行措施,降低司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八、做實涉企信用修複
推動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各級各部門全麵建立一處罰一告知“兩書同達”製度,引導市場主體自覺維護信用理念,提升信用修複效率,改善市場信用環境,推動新增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主動告知率、被處罰市場主體信用修複知曉率100%。
九、強化涉企糾紛多元化解
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專業性調解於一體的矛盾糾紛調處聯動機製,建立全方位宣傳引導體製,將仲裁、調解、訴訟等解紛機製緊密銜接,提升社會對仲裁、調解等解紛機製的認知度、認可度,降低企業涉訴成本,提升涉企矛盾糾紛化解率。
十、優化涉企法律服務
壓實“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普法責任製,強化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把普法融入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全過程。規範建設各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設立涉企服務窗口,完善涉企服務製度機製,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對有需求的企業,提供預約上門服務、一對一“點餐式”服務,對重大項目、重點企業提供全程跟蹤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