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4年電動車典型案例
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4年度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自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開展以來,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履職盡責,依法查辦了一批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為強化警示教育震懾作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陽縣呂村鎮XX電動自行車銷售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0日,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店兩輛待售型號為TDT1413Z的電動自行車實物與產品合格證簡圖不符,經抽樣檢驗顯示:未安裝電池,電池組盒上標有改裝5組或6組電池的電路圖,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安陽縣辛村鎮XX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30日,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依法對當事人車行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車行一輛待售型號TDT1413Z的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實物與產品合格證簡圖不符,經抽樣檢驗顯示: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安陽縣白璧XX車業商行銷售篡改生產日期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案
2024年8月22日,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店銷售的兩款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其生產日期處被明顯標示有“2024年06-09”和“2024年03-06”的貼紙覆蓋,貼紙下充電器上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03-25和2024-01-0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安陽縣韓陵XX電動車門市銷售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製度案
2024年8月16日,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對當事人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店銷售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製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經營者、消費者的警示提示:
廣大經營者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落實進貨查驗製度,建立進銷台賬,做到所銷售的產品可追溯,嚴禁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及配件,嚴禁擅自加裝電池、改裝車體、篡改限速器等違法行為,嚴格按照合格證注明的電池類型進行銷售,嚴禁車電分離銷售。
廣大消費者購買時要查驗產品資質、仔細閱讀產品合格證、辨別產品與合格證外觀及參數的一致性,做好索證索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選購不當引發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隱患。嚴禁向商家提出不符合標準的改裝加裝篡改的違法要求。
下一步,安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對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經營者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範市場正常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