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加強就業幫扶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明確就業幫扶重點。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力度,將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簡稱“兩類人員”)作為優先保障對象,重點保障“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係統”內脫貧人口及監測對象穩定就業。
第二章 強化就業幫扶
第三條 健全有組織勞務輸出工作機製。為有集中外出務工需求的“兩類人員”提供便利出行服務。深化省際勞務協作,開展“豫見”係列活動,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對接平台。推廣使用“就業幫扶直通車”,建立常態化的跨區域崗位信息共享和發布機製。對跨省就業的脫貧人口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由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列支。認定一批省級轉移就業示範縣,提升“兩類人員”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
第四條 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支持脫貧人口通過非全日製、新就業形態等多種形式靈活就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條 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群眾發展的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群眾的公共服務崗位和“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條 建立健全勞務市場。鼓勵各地設立一批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探索組建國有、集體勞務公司,為脫貧人口提供更多家門口的就業機會。
第七條 培育知名勞務品牌。鼓勵各縣(市、區)立足本地人力資源和傳統文化優勢,努力打造“一縣一品”區域勞務品牌。對在全國、全省知名的勞務品牌項目,優先納入“河南省返鄉創業助力鄉村振興優秀項目”評選範圍。
第八條 維護務工者合法權益。指導企業與脫貧人口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健全常態化助企聯絡協調機製。
第三章 支持返鄉創業
第九條 完善創業投資基金。積極發揮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投資基金引導效應。加快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投資基金運作,研究設立三期基金,更大力度支持返鄉創業項目發展,同時,鼓勵市縣政府與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投資基金母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
第十條 創業培訓補貼。有創業意願和能力的“兩類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創業開業補貼。首次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兩類人員”,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開業補貼。補貼標準為5000元。
第十二條 創業服務補貼。鄉鎮、村創辦的實體吸納“兩類人員”就業達到30%(含)以上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服務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實體發生的物業管理、衛生、房租、水電等實際費用的50%,年補貼最高限額10000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
第十三條 實施“鳳歸中原”工程。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入鄉創辦領辦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帶動“兩類人員”就業。對脫貧人口自主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費減免、運營補貼、融資補貼、農業保險補貼等政策。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小微企業分別最高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予以貼息支持。
第十四條 加強返鄉創業載體建設。扶持農民工創業園區,達到市級標準的,由所在省轄市給予一次性獎補;對評選為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縣、示範園區的,分別按照200萬元、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對評選為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的,按照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具體獎補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開展示範項目評選認定。每年評選一批省級大眾創業扶持項目、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範項目、省級返鄉創業助力鄉村振興優秀項目,根據其項目前景、帶動就業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獎補2-15萬元。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評選認定扶持、示範、優秀項目時適當向革命老區、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安置區(社區)和省級知名勞務品牌傾斜。
第四章 用好鄉村公益性崗位
第十六條 保持鄉村公益性崗位規模總體穩定。加大各類崗位統籌使用力度,優先安置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特別是其中的弱勞力、半勞力,動態調整安置對象條件。村集體經濟基礎較好的地區,探索在村容村貌提升、廁所革命、生活垃圾汙水處理、高標準農田質量監督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方麵,加大公益崗位供給。
第十七條 規範鄉村公益崗位補貼待遇。對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原則上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同時,按規定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對非全日製公益性崗位可按小時製計算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八條 規範勞動關係。指導用人單位與安置人員簽訂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期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簽,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補貼期滿後存在返貧風險的脫貧家庭勞動力,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九條 加強崗位管理。健全“按需設崗、以崗聘任、在崗領補、有序退崗”管理機製,堅持“誰開發、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管理原則,進一步規範鄉村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及時糾正查處安置不符合條件人員、違規發放補貼等行為。
第二十條 強化退崗人員就業幫扶。鼓勵有勞動能力的“兩類人員”有序退出公益性崗位,支持退崗人員免費參加職業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就業穩定性。積極幫助退崗人員外出務工或組織他們就地就近就業,增加務工性收入。
第五章 發展產業促進就業
第二十一條 支持縣域特色產業發展。發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產品流通和直供直銷、農村電子商務、休閑農業和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方麵建設,幫助農村“兩類人員”實現就地就近就業。
第二十二條 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提升,強化服務帶動,完善利益聯結機製,加強示範引領,增加就業崗位。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提高吸納“兩類人員”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三條 支持扶貧車間等就業載體建設。各地要綜合運用遠程視頻、大數據分析、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大對扶貧車間等就業載體的監督管理,及時協調解決運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促進提升經濟效益,提高就業帶動水平。鼓勵各級政府將扶貧車間等就業載體納入招商引資範圍,通過市場化運行,提升競爭能力,做大做強特色產業,提高就業承載力。
第二十四條 支持新型產業發展。支持農村實施畜禽糞汙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優質高效畜牧示範基地建設、畜牧水產標準化養殖、畜牧水產良種推廣 (繁育)、畜牧水產養殖新技術推廣、肉牛奶牛產業發展,促進“兩類人員”實現就業。
第二十五條 支持線上經濟發展。對“兩類人員”參與“線上+”經濟進行補貼。鼓勵“兩類人員”利用網絡銷售平台,采取網上銷售、直播帶貨、參加會展等形式,銷售特色農產品及其他產品,實現“線上+”就業創業的,縣(市、區)可根據“兩類人員”電商平台注冊賬號和物流公司有效發單,對利用“線上+”就業創業項目予以補貼。具體標準和範圍由各縣(市、區)確定,所需資金從相關部門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章 實施以工代賑
第二十六條 創造就業崗位。對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加強引導,在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前提下,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優先吸納“兩類人員”就業。各地各部門要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
第二十七條 加強務工組織。鄉鎮政府、村委會和具體建設單位要利用公告欄發布張貼招聘公告、及時公布用工信息,明確用工要求、薪酬待遇、勞動時長等信息,做好務工組織工作。鼓勵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領辦的合作社,組織當地農村勞動力組建施工隊伍參與建設。
第二十八條 確保勞務報酬及時足額發放。對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吸納就業的工程項目,把足額發放勞務報酬作為維護脫貧人口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列入勞動監察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盡量提高以工代賑方式實施項目資金中勞務報酬發放比例。
第七章 提升就業技能
第二十九條 增強職業技能培訓資源供給。支持“三山一灘”地區合理增加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技工院校,打造一批技能大師,幫助有提升技能意願的“兩類人員”都有機會接受技工院校教育和技能培訓,並按規定給予相應資助。廣泛發動各級各類技工院校積極承擔技能幫扶任務,推動技工院校和整體推進縣、鞏固提升縣建立結對幫扶關係,實現鄉村就業困難群體職業技能培訓全覆蓋。
第三十條 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製度,繼續將脫貧人口納入職業培訓補貼範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的,按相應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脫貧人口參加經省全民技能振興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互聯網+職業技能培訓”線上學習且符合條件的,按每學時1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7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補貼。培訓期間,對脫貧人口按規定給予生活費、交通費補貼。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製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製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免費為脫貧人口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逐步實現貧困勞動力持證上崗,逐年提高持證就業率,確保穩定就業。對承擔項目製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三十一條 持續實施“雨露計劃”。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無論在何地就讀、培訓,均由其家庭所在地縣級鄉村振興部門審核資格後、會同財政部門發放補助。其中,職業教育補助、短期技能培訓補助資金一律通過支農惠農“一卡(折)通”直接發放到戶,職業教育補助每生每學年補助3000元,每學年分秋季學期、春季學期兩期發放,每學期發放1500元;短期技能培訓僅給予一次性補助,根據受訓對象取得的技能等級證書工種分類,給予相應標準的補助,A類工種補助2000元,B類工種補助1800元,C類工種補助1500元。
第三十二條 開展高素質農民培育。開展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和業務骨幹培訓,提高其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進一步提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質量。持續麵向脫貧地區的村兩委成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種養大戶等群體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範培訓,切實抓好高素質農民培育項目,對53個脫貧縣支持力度隻增不減,繼續加強新型農業經營服務主體帶頭人能力提升培訓,加強特色產業發展帶頭人的生產技術、品牌打造、 電商營銷、金融信貸、加工物流等方麵培訓,提升示範帶動能力,促進脫貧地區特色產業可持續發展,提升農村勞動力綜合素質。
第三十三條 提升搬遷安置群眾就業技能。根據搬遷安置地產業發展方向和用工需求,組織搬遷群眾參與職業提升行動等補貼性培訓,資金分配時對接受搬遷群眾地予以適當傾斜。鼓勵青壯年勞動者就讀當地技工院校或參加中長期培訓,引導有意願的留守婦女、留守老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結合個人需求和當地實際接受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拓寬搬遷群眾獲得技能渠道。
第八章 落實補貼補助政策
第三十四條 生活費補貼。“兩類人員”參加定點培訓機構集中培訓(包括實習)的,可向戶籍地或常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生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培訓期間每人每天30元,隨培訓補貼一並申請發放。
第三十五條 一次性交通費和住宿費補貼。“兩類人員”到縣市外省內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可向戶籍地或常駐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交通費和住宿費補貼。補貼標準按照交通費和住宿費發票據實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300元。
第三十六條 崗前培訓補貼。企業新招用“兩類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培訓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前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職業培訓補貼相應標準的80%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為“兩類人員”開展職業介紹服務後實現就業3個月以上或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每人3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職業介紹補貼)。
第三十八條 實行農村勞動力實名製就業信息采集補助。對從事農村勞動力實名製就業信息摸排、更新且真實、準確、有效的,按照1元/條標準支付信息采集補助。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以工代訓補貼。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脫貧勞動力(已享受過以工代訓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人員除外)就業6個月以上並開展以工代訓,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生產經營主體以工代訓補貼,最長不超過6個月,以工代訓補貼和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補貼不得重複享受。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動資金(技能培訓專項資金)中列支,執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條 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經營主體吸納脫貧勞動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標準申請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執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一條 省內對口幫扶補貼。幫扶方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勞務經紀人赴受幫扶方開展轉移就業招聘、脫貧勞動力專場招聘等所需資金在幫扶方所在地申請補貼資金。幫扶方組織定點培訓機構到受幫扶方所在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如果所組織的培訓班是從受幫扶方申請的,培訓補貼從受幫扶方申請;如果所組織的培訓班是從幫扶方申請的,培訓補貼從幫扶方申請。受幫扶方脫貧勞動力到幫扶方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從幫扶方所在地申請培訓補貼,並由幫扶方發放生活費補貼、一次性交通費和住宿費補貼。執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第九章 加強組織保障
第四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促進就業作為鞏固脫貧成果重要內容,列入鄉村振興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部門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26號)明確任務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三條 建立補貼台賬。各類補貼申請流程按原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要建立補貼資金發放實名台賬,有效甄別享受補貼單位、人員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四十四條 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要對各類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麵性、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定期通過部門官網向社會公示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要將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強化政策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和渠道,加大對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各類專項資金支持就業幫扶政策的社會知曉度。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