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服務網農民工欠薪求助案件辦理辦法(試行)
中國法律服務網農民工欠薪求助案件辦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高效穩妥處置農民工欠薪求助線索,進一步規範欠薪求助案件辦理,有效預防和化解相關涉法涉訴矛盾糾紛,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法律服務網農民工欠薪求助案件(以下簡稱求助案件)是指中國法律服務網“農民工·欠薪求助綠色通道-問題反映”中欠薪行為發生地在河南省的求助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辦機構是指欠薪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省轄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承辦人是指承辦機構安排的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
第四條 省司法廳在收到求助案件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按屬地原則轉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辦理;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在收到轉辦案件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案件交由承辦機構辦理。
第五條 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求助案件的指導協調監督及信息匯總工作。
第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在收到求助案件當日,安排承辦人向求助人核實案件具體情況,分類予以處置。
第七條 根據求助人意願及求助案件實際情況,承辦機構可以提供以下形式服務:
(一)法律谘詢;
(二)案件代理;
(三)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等。
第八條 承辦機構應當為求助人提供法律谘詢服務,指導求助人收集有效證據線索;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應當引導求助人依法維權。承辦人應當做好谘詢記錄,並於當日報送承辦機構。
第九條 求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承辦機構應當安排綠色通道,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案件代理、調解與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
求助人不在當地,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前往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手續的,承辦機構可引導求助人通過網上申請、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援助申請。
第十條 對重大敏感群體性求助案件,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可組織召開案件研討會,指導承辦機構依法依規穩妥處置,同時應向省轄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廳報備求助案件相關處置情況。
第十一條 承辦機構優先通過調解、和解等途徑辦理求助案件。根據求助案件實際情況,協調勞動保障等部門共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收到求助案件後,出現以下情形的,視為案件終止:
(一)承辦機構根據求助人提供的聯係方式連續3個工作日無法與求助人取得聯係的;
(二)求助人明確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服務的。
出現以上情形,承辦機構應在辦理情況報告中說明並及時報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門,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負責及時報省司法廳。
第十三條 向求助人提供法律谘詢的,承辦人應當做好谘詢記錄,嚴禁推諉、敷衍求助人。對無法聯係到求助人本人的,應在谘詢記錄中注明聯係情況。
第十四條 向求助人提供案件代理的,承辦機構應當建立案件台賬,及時上報辦案進度及結案案例。
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求助案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報送求助案件初步辦理情況;求助案件有後續進展的,及時報送求助案件辦理情況續報。
第十六條 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承辦機構初步辦理情況或辦理情況續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省司法廳報送求助案件辦理情況表及承辦機構初步辦理情況或辦理情況續報。
第十七條 省轄市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的前3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季度求助案件辦理情況表,梳理已辦結案件,整理典型案例一並報送。每年的前3個工作日報送上年度求助案件辦理情況表及法律援助案件信息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