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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E0705-01-2025-00004 有 效 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標  題 安陽縣(示範區)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文字號 安縣政辦〔2025〕6號 發布時間 2025年04月18日

安陽縣(示範區)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04-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國有企業投資建設行為,有效控製項目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水平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是指縣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自有資金或融資貸款作為項目單位組織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性投資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的投資控製,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項目預算、招標控製價、工程變更、合同管理、資金撥付、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控製,嚴格控製超概算超預算的行為發生。

  第四條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投資控製負總責,勘察、設計、監理、投資(造價)谘詢、施工、代建等參建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合同約定對工作範圍內的投資控製負責;

  縣財政局(國資辦)對本辦法所指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備案管理;

  縣發改委負責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核準、備案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縣住建、工信、交通、教育、衛健、水利、自然資源與規劃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負責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其他承擔項目審批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征詢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國資辦)等部門意見後,根據《安陽縣(示範區)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案。

  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申報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總投資額、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第六條列入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各級政府產業規劃、專項規劃、空間規劃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完成並經過必要的論證;項目用地等要素基本落實;

  (三)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等成果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對報告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報告深度和內容符合決策需求。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將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縣發改委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編製項目投資概算。經過批準的投資概算是控製投資的依據,也作為資金安排和資金下達依據,並遵循估算控製概算的原則開展限額設計。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審核初步設計內容。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審核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項目概算審定後,項目單位方可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項目辦理備案手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安陽縣(示範區)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重新履行計劃備案手續:

  (一)項目選址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及內容出現較大變更的;

  (三)項目概算超過原計劃總投資10%。

  第四章 招標管理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編製招標控製價作為招標最高限價。

  第十六條項目施工招標前,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圖紙的審查,保障施工圖紙符合深度要求、滿足招標實際需求,避免招標內容與實際施工產生較大差異。編製施工圖預算時應綜合考慮施工場地情況、材料設備的檔次、工程質量標準等項目實際需要。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當合理編製招標方案,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國有企業內部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履行招投標程序。

  第十八條工程施工招標時應合理確定招標控製價,減少暫估價,嚴格規範二次招標,並在合同中明確材料調差、變更調整等結算條款,杜絕先低價中標、後高價結算現象。

  第五章 變更管理

  第十九條除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或客觀環境變化等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在建設實施過程中,因設計變更、變更簽證、設計範圍外增加等因素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遵循“先審查、後變更;先變更、後施工”的原則。嚴格對變更合理性、合規性、投資可控性進行審核把關。對未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的,項目變更引起的投資增加,將不納入價款結算和竣工決算範圍。

  第二十條項目變更經批準後,項目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內容結合合同組織變更簽證,變更簽證意見應包括明確的工程量計量、費用結算依據、方法和造價調整標準等內容。簽證前,項目單位應重點核查土石方工程、隱蔽工程、臨時工程等計量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以及無價材料價格的合規性、合理性,並留存現場文字記錄、影像記錄、詢價資料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建立項目工程變更簽證台賬,負責變更簽證資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一)工程變更單及簽證單基本原則。

  1.概算內原則。超出合同中標價的簽證,隻能在概算批複範圍內進行,超概算的應執行概算調整程序;

  2.及時性原則。變更單(簽證單)必須及時辦理,先簽批再實施,除應急處置方案可以事後補簽外,其餘一律嚴禁事後補簽;

  3.連續性原則。每份變更單(簽證單)需按項目名稱連續編號,不得重複或斷號;

  4.規範性原則。項目參與各方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產生簽證。

  (二)工程變更單及簽證單基本要求。

  1.項目單位、代建單位、投資(造價)谘詢、監理、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單位經辦人、負責人需在變更單(簽證單)上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簽證單方可生效。

  2.項目簽證由監理按照序號交工程檔案留檔,除變更單(簽證單)外,還包括下列附件:設計單位設計變更書麵意見、代建單位預審意見、相關會議紀要、現場照片、圖紙等須按規定作為附件的材料。

  3.工程變更單及簽證單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則和要求的,不得計入工程結(決)算。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變更引起投資增加的,根據投資增加金額大小履行必要程序。

  (一)單項變更引起投資增加額在3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公司董事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實施。

  (二)單項變更引起投資增加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召開董事會研究同意並經財政局(國資辦)審核上報分管縣領導批準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於建設過程中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複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根據概算金額增加大小履行調整手續。

  (一)項目投資概算增加額10%以下,由董事會研究同意並報財政局(國資辦)備案;

  (二)項目投資概算增加額10%以上(含10%),由董事會會議研究同意報財政局,經財政局(國資辦)審核上報縣領導批準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因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代建等機構過失造成項目變更、概算調整的,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扣減相關費用,增加投資不得作為計取費用的基數。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建立並履行合同分級審批流程。在工程合同簽訂前編製合同審批單。審核重點:合同主要條款(合同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通過談判澄清的合同條款、合同執行風險等內容。合同審批單必須由項目負責人、工程部門負責人、合同法務部門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逐級審核並簽字審批。

  對按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或直接發包)的內容,項目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前,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包括資質和經營範圍)、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對合同價進行市場詢價。調查和詢價情況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應與勘察、設計、投資(造價)谘詢、監理等參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責任追究和經濟賠償辦法。因參建單位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通過責任倒查機製和項目稽察認定事實,追究其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項目單位應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投資(造價)谘詢、資產評估等參建單位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對參建單位不依法履行合同、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項目單位應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或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項目單位提出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項目單位應及時對承包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內部審核並出具相應報告,承包方應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重大項目實行資金專戶監管製度。重大項目應責成施工企業開設專門賬戶,通過項目單位、施工企業、開戶銀行三方約定,落實資金專戶收付、對賬審核、三方監管等製度,確保專款專用、賬實相符。

  第三十條加強工程款支付監管。項目單位應建立並履行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分級審批流程,包括:

  (一)現場管理部門審核經施工單位和監理認可的工程量計量資料和支付申請;

  (二)工程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字;

  (三)財務部門審核並與相關合同、招投標文件核對無誤後報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按工程款審批單和施工單位提供的發票等支付進度款。禁止超額支付或違反合同預支工程款;

  (四)對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審核且缺陷責任期滿的工程,需經內部核查確認無違約、賠償責任後,方可支付尾款。

  第八章 項目單位內部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成立項目內審機構,並配備專職專業的內部審核人員,通過製定內審工作製度,明確責任清單、權力清單。重點開展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和預算管理(工程量清單審核)、工程量計量與工程款支付審核、工程變更審核、跟蹤審計、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竣工財務決算編製等投資控製工作。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應通過規定程序擇優確定中介服務機構。一般服務項目采購限額在30萬元(含)以上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或者招投標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所有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成後三個月內編製完成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對項目建設成本支出真實性、合規性、概算執行情況等進行總結,並按照縣財政局(國資辦)要求,報送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項目單位相關人員履責不力情況或違法違紀問題的,將問題線索移送縣紀委監委處理,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和範圍,提高或降低建設標的;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

  (二)未能盡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完成建設任務,造成建設成本增加;

  (三)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招投標、合同管理、政府采購、變更管理、竣工驗收、結算決算等相關建設程序或製度;

  (四)發現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未及時報行業主管部門;

  (五)違反規定超額支付或違反合同預支工程款;違規套取、挪用、截留、擠占、虛增建設資金;

  (六)未按規定及時檢查、督促各參建單位整理工程資料,並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七)以化整為零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源規避審批,或隨意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造成損失浪費;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在投資控製方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投資(造價)谘詢、資產評估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追究責任,明確相關單位賠償責任,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視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係。

  (一)未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影響工程質量或者安全;

  (二)相互串通,阻撓、排擠其他單位公平競爭,擾亂招標投標正常秩序;

  (三)允許掛靠,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項目;

  (四)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

  (五)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節嚴重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六)采用偽造證據、虛列成本或者與發包方有關人員串通等欺騙手段,抬高工程造價;

  (七)套取、挪用、截留建設資金;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由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投資(造價)谘詢、資產評估等單位失誤所增加的建設成本,原則上不納入項目成本。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由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工程指揮部負責管理的投資建設項目,由工程指揮部履行相關授權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25年4月10日起開始實施,此前與此細則有衝突的以此細則為準。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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