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航空港區財政金融局、組織人事部,各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关键词2對《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社〔2018〕8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就業補助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上級財政補助、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就業補助資金分配適度向就業工作任務重、財力薄弱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調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製設計,獎補結合,充分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科學合理,提升質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優化資金支出方向,加強監督與控製,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資金管理,並結合就業形勢和工作任務變化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部門的主要職責: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審核批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編製的資金年度預決算,籌措資金,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達補助資金;按規定撥付各項補貼補助資金;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製,組織開展各項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配合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編製資金年度預決算草案;參與資金的籌措與管理;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計劃,配合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受理、審核各項補貼補助申請,公示、確認審核結果;管理保存各項補貼補助申報、審核、發放等材料;負責具體實施製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年度績效評價等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大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就業見習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及其他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補貼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複享受。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以下統稱六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麵:
(一)六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六類人員可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可參加創業培訓。培訓後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的,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完成培訓學時且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為初級工1200元/人、中級工1600元/人、高級工2000元/人、技師4000元/人、高級技師5000元/人;僅取得就業技能培訓合格證的,每人補貼700元;初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給予800元/人補貼,參加3年一次複審培訓並換發新證的,給予200元/人補貼;對參加培訓不低於40個學時且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800元/人補貼。對列入年度A類、B類或急需緊缺、重點支持類的職業(工種),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再分別上浮20%、10%。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的,按培訓項目確定為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培訓200元/人,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1500元/人,創業實訓300元/人,網絡(電商)創業培訓1500元/人(含網絡教學平台服務費)。
(二)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製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製培訓的,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勞動預備製培訓補貼標準為每學期每人1500元,生活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200元,培訓時間為1個學期至2個學期。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後取得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對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製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新錄用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就業技能培訓相應補貼標準的80%確定。
新型學徒製培訓補貼標準按照中級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級工每人每年6000元執行,培養期限中級工通常為1年,高級工通常為2年,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年,企業新型學徒培訓實際支出低於5000元的,據實申請補貼。財政部門按規定向列入學徒培訓計劃的企業預支不超過50%的補貼資金,培訓任務完成後企業申請其餘補貼資金。對部分未按照計劃完成培訓任務的不予補貼,並收回預支的補貼資金。
技師培訓補貼標準按照技師4000元/人、高級技師5000元/人執行。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標準按照2000元/人執行。
(四)符合條件人員項目製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規定通過項目製方式,向培訓機構整建製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服務,按規定對國家及我省重大改革中的失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承擔項目製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相應補貼標準確定。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為培訓對象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培訓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第七條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評價並取得符合規定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六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評價補貼。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標準按照專項職業能力證書100元、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初級工證書200元、中級工240元、高級工280元、技師350元、高級技師380元執行。
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複享受。
第八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對吸納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就業見習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其中對留用見習人員數量占總見習人員數量比例達到50%及以上的見習單位,補貼標準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10%(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見習當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九條 一次性求職補貼。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每人隻能享受一次。
第十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包括一次性開業補貼和一次性項目補助。對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退役軍人,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補貼標準為5000元。對省級、市級大眾創業扶持項目,給予一次性項目補助。對評選為省級扶持項目的,省按規定給予10萬元或15萬元項目補助;對評選為市級扶持項目的,項目補助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等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麵: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為通過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以下簡稱政府購崗)省級計劃招聘的在崗存續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政府購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
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 崗位補貼。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其中的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現行有關文件執行。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對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後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重度殘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累計安置次數不超過2次。
對用人單位安置的公益性崗位人員期滿退崗後再次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並轉為該單位勞動合同製用工的,可按規定享受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重新計算。
(二)對“政府購崗”省級計劃在崗存續人員給予基層崗位補貼。基層崗位補貼包括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基本工資標準按照專科、本科、研究生畢業生每人每月分別不低於2200元、2300元、2400元(均含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執行,並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而調整;工齡工資標準為高校畢業生在基層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工作時間,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對“三支一扶”省級計劃人員給予工作生活補貼及一次性安家費。在崗服務的“三支一扶”省級計劃人員工作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4萬元,新招募且在崗服務滿6個月的“三支一扶”人員一次性安家費補貼標準為3000元。
第十三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支出項目包括:
(一)職業介紹補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免費為六類人員介紹服務後實現就業3個月以上人數,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300元/人。職業中介機構之間相互介紹不得申請該補貼。
(二)就業服務信息采集補助。主要包括城鎮新就業人員實名登記信息采集補助、重點企業用工信息采集補助、農村勞動力信息采集補助、農民工外出務工就業監測(大數據)費用及信息采集補助等。城鎮新就業人員實名登記信息采集費用補助,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對通過重點企業用工監測信息係統和重點企業用工常態化服務調度係統上報用工信息的企業,按照每企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信息采集人員信息采集補助。農民工外出務工就業監測(大數據)費用及信息采集補助、農村勞動力信息采集補助標準按現行有關文件執行。
(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信息網絡係統建設及維護費用。重點用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力資源市場、零工市場信息網絡係統建設及維護。
(四)國家、省級和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就業見習基地、高質量充分就業社區補助。
創業孵化基地獎補。對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省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年認定一批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省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補助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不超過30萬元。
就業見習基地獎補。對認定為國家級見習基地的,省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每兩年從各地推薦的就業見習基地中認定一批省級見習基地,省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認定為市級見習基地的,補助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不超過5萬元。
高質量充分就業社區補助。每年認定一批省級高質量充分就業星級社區,實行動態管理,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認定第一年省給予3萬元創建費用補助,第二年、第三年實行年度複核,每年複核達標的,省均給予1萬元複核達標費用補助。對認定為市級高質量充分就業社區的,補助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不超過3萬元。
(五)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孵化服務補貼。對國家、省級、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每年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孵化服務補貼。
(六)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對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零工市場)開展的就業創業服務活動,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服務站等)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
第十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各地可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企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單位,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麵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十五條 其他支出是指在確保國家確定的各項就業補貼政策落實到位的基礎上,經省政府批準,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與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直接相關、現有補貼政策無法覆蓋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符合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合理確定並科學控製公益性崗位補貼占比,強化動態管理,對於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規定和超出公益性崗位政策安置期限的,應及時辦理退出公益性崗位,不得繼續使用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要嚴格控製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七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建設及維修,交通工具購置及運維支出。
(二)發放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等支出。
(三)“三公”經費支出。
(四)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五)辦公設備及耗材、報刊書籍訂閱、走訪慰問等支出。
(六)賽事組織實施經費、獎金等支出。
(七)按規定應由其他財政資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發放本辦法中的補貼。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製。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分配中央及省級就業補助資金,采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專項因素、獎補因素和扣減因素。基礎因素設置城鎮新增就業、常住人口、財政困難程度等指標,重點考慮就業工作任務量和財力情況;專項因素設置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大師工作室、困難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省級招募計劃、鄉村振興幫扶等指標;獎補因素設置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安排等指標,重點考慮地方投入力度;扣減因素設置年末就業補助資金結餘等指標,重點考慮地方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根據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評選的促進就業工作激勵地區,在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予以適當支持。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采取競爭性評審的方式確定支持對象。
第十九條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級就業補助資金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與就業相關的基礎數據、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分配建議。省財政廳負責收集匯總資金結轉結餘、預算執行、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等業務相關數據。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向上級單位報送分配資金相關基礎數據時,要明確分工、壓實責任,加強審核把關。各單位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條 各地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編製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其中,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應按要求將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根據備案結果給予分類分檔補助。
第二十一條 省及省轄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應將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分配情況抄送財政部河南監管局。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預算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存疑的轉移支付資金。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對就業補助資金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關於轉移支付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加大績效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
健全財務管理規章製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設置權限分設和權限不相容要求,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堅持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礎上,梳理並公開本地區就業補貼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各類單位和個人的申請,盡快完成材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工作,並定期對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範出現造假行為,對補貼頻率高、金額大、人數多、期限長的補貼對象加強核查抽查,防範出現造假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信息化建設,依托全省集中的就業信息平台,將補貼申請、受理、審核、撥付納入係統管理,實現受理、審核、審批、撥付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按規定直達市、縣,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製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製度執行。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
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執行進度緩慢市、縣當年確實難以支出的就業補助資金預算,可由市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行文申請收回,收回的就業補助資金預算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籌調劑分配。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主動開展自查、互查、交叉檢查或委托開展第三方檢查,自覺接受紀檢、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並按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一次性求職補貼應在發放前在校內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製度,既保障資金使用公開透明,又避免個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製。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對審計、紀檢、督查、監管核查等發現的違規違紀使用就業補助資金,或者績效評估結果差、預算執行不到位、結餘資金消化慢的地區,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資金分配時,將按比例予以扣減;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市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製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社〔2018〕8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豫財社〔2021〕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