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一、受理條件
建築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人員,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並以總承包單位、工程項目或標段為名稱參加項目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二、政策依據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關於印發建築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5〕38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9號)《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
三、受理渠道
本業務為外部事項,用人單位可通過線下申報辦理。
四、所需資料
(一)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轉包、分包或勞務合同);
(二)屬於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法人證書;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供民辦非企業證書;屬於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對能通過與市場監管部門實現數據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企業無需提供營業執照;
(三)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職工動態實名花名冊;
(六)《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申報表》(附件3-3)。
五、風險等級:中
六、辦理流程及層級
本業務事項采取“經辦、複核”二級辦理。
七、辦理要點
(一)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的開始時間及終止時間為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施工合同的開 工時間、完工時間;辦理時已經開工的,工傷保險的開始時間為辦理的次日;晚於施工合 同的開工時間開工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提供的開工報告書的開工時間確定,工傷保險終止時間可以根據原來的工期依申請順延;
(二)新建項目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後出具對 應的“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或建築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附件3-5、3-6)
(三)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九、對應的信息係統功能模塊
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