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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縣政辦〔2021〕29號)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關於安陽縣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gw8i.com 來源:瓦店鎮 時間:2025-10-17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製定的《安陽縣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陽縣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辦法

縣鄉村振興局  縣農業農村局  縣財政局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和省、市關於脫貧攻堅的統一部署,規範開展扶貧資產後續管理工作,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權責義務匹配、運營管護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資產處置合規的扶貧資產管理機製。進一步發揮扶貧資金項目效益,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根據《關於印發河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南省關於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後續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安陽縣域內產生和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的扶貧項目資產,指2012年以來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彩票公益金、東西扶貧協作資金、政府債券用於支持脫貧攻堅資金等)、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社會扶貧資金、行業扶貧資金、金融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全部納入管理範圍。


第二章 資產確權和公示

第四條 2012年以來使用各級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到脫貧村所形成的資產底數要清,一是建設內容要清,指投入到哪個鄉鎮、村,資金來源、投資規模、建設內容,項目使用年限,項目如何管理等要素要清;二是上下指標值要清楚準確,各部門的投資建設內容要與鄉鎮、村的建設內容一致。

第五條 扶貧資產移交要結合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進行資產移交。移交時項目建設內容、資金、實物、建設地點、移交方、接收方、監督方等要素要齊全,與實際情況相符。

第六條 扶貧資產類型包括公益性扶貧資產、經營性扶貧資產和到戶類扶貧資產。
    
(一)公益性扶貧資產: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環衛公廁、教育、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方麵公益性基礎設施。
    
(二)經營性扶貧資產:包括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遊服務設施、經營性電商服務設施、經營性基礎設施、光伏電站等經營性基礎設施,以及實施資產收益扶貧形成的權益類資產等。
   
(三)到戶類扶貧資產:通過財政補助(補貼)在貧困戶自身生產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七條 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歸農戶所有。縣、鄉兩級跨鄉、村組織實施的項目形成的資產,原則上歸屬所在縣級項目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縣、鄉、村、組級實施單獨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實施扶貧資產收益項目形成的資金收益,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協議)的條款履行權利和義務。產權不明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第八條 對已形成的公益性、經營性扶貧資產,建立扶貧資產名稱、類別、購建時間(完工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資產處置等信息。
      
第九條 2012年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由縣級對應的行業部門完成清產核資,入賬登記。202010月以後形成的扶貧資產,在項目驗收後,完成資產登記、移交等工作。

第十條 2012年以來投資的扶貧資產,建立扶貧資金項目台賬(明細)、資產台賬(明細)、未形成實物資產項目台賬(明細)、處置資產台賬(明細)、扶貧資產確權後要製作項目確權標誌牌,上牆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資金來源、投資規模、建設內容,項目使用年限,項目如何管理等要素)。扶貧資產台賬須在鄉、村二級同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 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項目監管單位、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接收單位須於 30天內將扶貧資產進行移交,項目移交後有縣級主管部門頒發確權證書,未形成實物資產項目不用確權。


第三章 運營管護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和管護義務。
    
資產產權屬於縣、鄉人民政府的,應落實具體單位、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
    
資產產權屬於村集體的,根據資產性質分類管護:
    
(一)對村組道路、小型水利設施等公益類資產,由村兩委召開會議,落實每個扶貧項目資產管護責任人,製定管護製度、明確職責、劃定範圍及管護內容。條件允許的,可通過設置公益崗位等形式,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
    
(二)對農林牧漁業、產業基地、產業項目、生產加工設施等經營類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兩委要落實具體管護責任人負責管護,管護責任與項目收益掛鉤。
    
(三)對光伏設施及專業性較強的經營類資產,以及農村飲水工程,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管護。
    
(四)對投資入股經營主體形成的經營類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兩委要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並落實相關責任人跟蹤監測運營管護情況,采集並保存管護跟蹤信息。
     
第十二條 資產管護的經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戶類資產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解決;公益性資產中產權歸屬縣級人民政府或鄉(鎮)政府的,管護經費由縣、鄉級財政按照產權歸屬統籌安排;產權歸屬村集體的,管護經費由村集體經濟收入解決;各級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從經營收益中列支,縣級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營性資產由扶貧資產產權所有者負責對上年度收益進行結算。縣、鄉、村三級管理的扶貧資產收益,要公示結算結果。所得收益,優先用於脫貧戶和監測戶,保證兩類戶收入穩定,可用於推進脫貧村提升工程和鄉村振興項目。收益分配已經完成的,分配結果要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除產權確權到戶的扶貧項目資產外,縣、鄉、村三級資產合法運營的淨收益分配由縣、鄉、村各級根據實際自行統籌安排,用於各級擴大再生產,脫貧村可用於村級集體經濟滾動發展、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發展公共事業等。收益分配根據穩定脫貧情況動態調整。初次收益分配到村集體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時可以重點向脫貧戶或監測戶傾斜,提供公益性崗位按勞分配,嚴禁向兩類戶直接發錢發物,避免平均主義。扶貧項目資產合法運營的淨收益不得用於村級組織管理費和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具體收益分配方案由產權所有者集體決策,村級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兩委研究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同時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收益分配堅持不養懶人原則,對完全沒有勞動力或喪失勞動力的,要設置一定的條件,探索有條件支付的方法,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資產所有者可以依法按程序進行處置,處置結果要及時在產權所屬範圍內進行為期不少於7日的公示,並報原產權所屬上一級部門備案。
    (一)報廢、報損的資產;如:因自然災害原因造成扶貧項目損毀的或者扶貧項目因國家、省、市、縣大項目建設需要拆除報廢的。
    
(二)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處置的其他資產。
    
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扶貧資產拍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應履行報批手續,扶貧資產拍賣、轉讓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須在鄉鎮、村公開欄等予以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第十七條 扶貧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國有資產或者集體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扶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轉讓、拍賣、報廢等形式。扶貧資產能夠發揮實際功能且績效達標的,原則上不可處置。嚴禁隨意變賣、轉讓所有權,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報廢處理。
     
第十九條 扶貧資產處置收入歸原產權人所有。屬國有扶貧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按照履行職能需要由財政統籌安排。屬集體所有扶貧資產處置所得收入,按照集體收入依法進行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扶貧資產采取信息化方式,統一實行績效管理。由鄉村振興局負責統籌,各相關產權單位及時采集扶貧資產基礎信息、變動情況、收益分配等情況,填寫《扶貧資產管理績效表》並在河南省扶貧信息係統中對資產類型進行標識,完善和更新資產登記的所有相關信息。對於係統核驗無誤後的信息數據,方可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係統。相關產權單位要密切配合,確保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縣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教育局、衛健委、住建局、文廣體旅局及其他相關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政策支持,統籌協調推進扶貧資產管理,組織研究解決扶貧資產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指導扶貧資產的登記、確權、建賬、運營、管護、收益分配、績效管理、信息化管理、資產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鄉村振興局、財政、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扶貧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督,縣級審計部門對鄉鎮領導幹部、鄉鎮對村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扶貧資產管理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在扶貧資產管理中有消極、不作為現象,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接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按黨紀政紀理;發現有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汙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資產、揮霍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懲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職責和分工

 

第二十三條 由縣鄉村振興局牽頭,縣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共同負責指導全縣各級各部門抓好扶貧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任務,負責指導、監督各鄉鎮做好本部門行業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確保扶貧資產管理規範、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扶貧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抓好本區域內扶貧資產的日常管理、監督和資產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占有、使用扶貧資產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村(社區)集體及其集體經濟組織是扶貧資產的直接管理者,負責對本單位占用、使用的扶貧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製定扶貧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扶貧資產的購置、驗收、登記入賬、維護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貧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扶貧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規定提供、錄入和維護本單位資產管理動態信息;
    
(四)負責存量扶貧資產的有效利用,辦理扶貧資產的配置、對外有償使用、處置等事項的手續辦理;
    
(五)負責對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扶貧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負責用於對外有償使用扶貧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收繳扶貧資產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本單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辦法規定或主管部門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有關扶貧資產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縣直主管部門和村(社區)集體及其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明確扶貧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情況的總結,及時發現並解決存在問題,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貧資產管理方式。對工作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要提煉總結並及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對扶貧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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