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備案
(一)政策依據
1、《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四十七條:工傷職工需要進行身體機能、心理康複或職業訓練的,應由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康複治療方案,包括康複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內容,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提出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康複申請表》,報業務部門批準;
2、《關於印發〈工傷康複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複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0號)一、《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既是工傷康複試點機構開展工傷康複服務的業務指南和工作規程,也是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二、《服務項目》和《服務規範》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在各地確定的工傷康複協議機構進行康複的工傷人員。工傷職工康複期間必需使用的中醫治療、康複類項目按本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的規定執行。
(二)申報材料
1、《河南省工傷職工康複治療申請表》
2、認定工傷決定書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4、醫療機構相關診查材料
5、協議醫療機構康複方案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承諾時限
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