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韓陵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 流程規範
韓陵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行政檢查程序
一、適用範圍
適用所有行政檢查事項。
二、工作流程
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按以下步驟實施:
1、表明身份。不少於兩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現場檢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或進行調查取證,收集證據材料,並根據現場情況製作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字。
3、決定。發現違法問題的,下達責令 (限期) 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
4 、複查。根據責令 (限期) 改正通知書內容,按期複查整 改情況,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
5、歸檔。將相關檢查資料立卷歸檔。
行政處罰程序普通程序辦案流程
一、適用範圍
行政執法人員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 適用普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二、辦案流程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驟實施行政處罰並使用相應文書:
1、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後,應及時查明案件來源及有關情況,按要求製作案件登記表。
2、立案。承辦人員和承辦機構通過初步調查了解,認為應 當登記立案的,製作立案審批表,附相關材料,報鄉鎮負責人審批。
3、調查取證。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證據包括詢問筆錄、現場檢查 (勘驗) 筆錄、現場照片、音像資料等。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製作責令 (限期) 改正通知書,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批準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4、審批。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和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案件材料,提交法製審核部門審核通過後,報鄉鎮負責人審批。
5 、告知。製作行政處罰事先 (聽證) 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製作陳述申辯筆錄;屬於聽證範圍的案件,應當履行聽證程序。
6 、決定審批。製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連同案件材料報鄉鎮負責人審批。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經過鄉鎮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製作重大複雜案件集體討論筆錄。
7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鄉鎮負責人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上的審批意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8、送達。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填寫送達回證。
9 、執行。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製作強製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10 、結案。執行完畢,製作案件結案審批表,報鄉鎮負責人審批結案。
11 、立卷歸檔。製作卷內文書目錄,進行立卷、歸檔。
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審查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報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表等材料。
三、具體要求
(一) 立案
1 、通過監督檢查、網格管理、投訴舉報、行業主管部門移 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後,鄉鎮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第一時間安排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現場處置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適用簡易處罰程序的,執法人員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要求,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且不適用簡易處罰 程序的,執法人員要全麵、客觀、公正的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 、執法中隊根據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材料,研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見 (必要時可以進行二次調查取證) ;需要立案的,製作立案審批表,報鄉鎮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3、立案審批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基本情況;
(2) 案件來源,應注明案件來源是監督檢查、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等;
(3) 案情簡介,應注明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及 情節的客觀描述;
(4) 立案依據,應列明涉嫌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內容,具體到條、款、項等;
(5) 承辦人員的意見和簽名;
(6) 承辦機構意見和負責人簽名 (明確指定案件主辦人和承辦人);
(7) 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和簽名。
(二) 調查取證
1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 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 當事人或者 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2、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應 當分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 對,筆錄若有修改,被詢問人應在修改處按壓指印。經核對無 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蓋章,並在末頁注明“筆 錄上述內容,記錄屬實”字樣及日期,執法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 簽名並注明日期。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 員在筆錄中注明拒絕的理由,並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
3、執法人員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勘驗)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應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檢查 (勘驗) 過程,必要時也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現場檢查 (勘驗)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並交被檢查人核對,檢查筆錄著有修改,被檢查人應在修改處按壓指印。經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人在筆 錄上逐頁簽名或蓋章,並在末頁注明“筆錄上述內容,記錄屬實”字樣及日期,執法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並注明日期。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中注明拒絕的理由,並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
4 、鄉鎮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需要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的可以向上級相關部門申請協助。
5、執法人員與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鄉鎮應當依法審查,由鄉鎮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6、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7、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後注明與原件、原物一致,並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8、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應當是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調取視聽資料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複製件,並注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9、調查取證時對被處罰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留存複印件 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核對原件,並在複印件上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字樣,提供人和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應簽名並注明日期。
10、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鄉鎮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11、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12、對於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 全措施;
(2)需要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送交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檢測、檢驗、檢疫或者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 麵告知當事人;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 強製措施的,決定采取行政強製措施;
(4)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5)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 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三)法製審核
1、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中隊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案件來源、調查經過;
(3)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主要證據;
(4)違法行為性質;
(5)處理意見及依據;
(6)處罰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執法中隊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交由法製審核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1)是否具有管轄權;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4)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5)程序是否合法;
(6)處理是否適當;
(7)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完備;
(8)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9)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3 、法製審核部門經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書麵意見和建議:
(1)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2)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3)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4)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4、法製審核部門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 內完成審核。案件複雜的,經鄉鎮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5 個工作日。
5、法製審核部門審核通過後,執法中隊製作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案件相關材料一並報鄉鎮負責人批準。
(四)告知
1、行政處罰建議被批準後,鄉鎮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 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聽證範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 內未行使陳述由辯權,五個工作日內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2、鄉鎮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鄉鎮應當組織聽證:
(1)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前項規範的數額;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數額標準與前款規定不一致的,執行國務院部門規定的標準。當事人不承擔鄉鎮組織聽證的費用
3、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鄉鎮告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2)鄉鎮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4)聽證由鄉鎮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 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4、鄉鎮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 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鄉鎮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塵。
(五)決定
1、經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未變化的,直接報鄉鎮負責人進行處罰決定審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發生變化的,須經法製審核部門再次審核通過後,報鄉鎮負責人進行處罰決定審批。
2、鄉鎮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鄉鎮負責人 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鄉鎮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名稱以及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的印章。
4、鄉鎮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鄉鎮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按照省直有關部門或 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製定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執行。鄉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參照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在決定文書中對裁量標準的適用作出說 明。
6、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7、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8、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鄉鎮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9、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鄉鎮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鄉鎮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10、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鄉鎮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執行與結案
1、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並由鄉鎮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鄉鎮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製度,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鄉鎮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
3、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鄉鎮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鄉鎮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4、鄉鎮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 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專用票 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專用票據的, 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5、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至鄉鎮;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至鄉鎮;鄉鎮應當在二個工作日 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6、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3)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製執行方式;
(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鄉鎮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7、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8、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必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鄉鎮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9、鄉鎮按照普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案件辦理完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文書、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立卷歸檔。
10、行政執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檔案法和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 送達
1、鄉鎮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鄉鎮送達執法文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1)直接送達的,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簽收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鄉鎮可以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將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執法文書,鄉鎮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係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 以在鄉鎮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者鄉鎮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件材料中載明原因和經過。在鄉鎮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3、鄉鎮可以要求受送達人簽署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送達至受送達人確認的地址,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麵告知鄉鎮:未及時告知的,鄉鎮按原 地址送達,視為依法送達。因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麵告知鄉鎮,導致執法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執法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執法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