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B0001-2024-201 | 有 效 性 | 現行有效 |
| 發文機關 |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15日 |
| 標 題 |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陽縣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安縣政辦〔2024〕8號 | 發布時間 | 2024年06月25日 |
安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陽縣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縣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6月15日
安陽縣中小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中小學學校食堂管理,提高學校食堂餐飲質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河南省學校食堂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試行方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學校食堂(以下簡稱“學校食堂”),是指按要求準予開辦,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製作、食品供應及就餐空間的專用場所。
第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學生是否在學校食堂就餐應當充分尊重學生、家長意願,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縣域內幼兒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建設。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全麵履行食品管理主體責任;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學校食堂管理製度,落實日常管理措施;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堂檢查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定期對學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進行抽檢,依法查處涉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指導學校食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配合市衛健委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
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九條 財政部門要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完善經費保障機製,對學校食堂財務流程規範指導,對承包經營、委托經營的學校食堂做好招投標等程序指導,督促指導學校規範食堂財務管理。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
犯罪行為。
第三章學校職責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根據師生需要設置食堂,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學校開辦食堂應當由學校提出書麵申請,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審批,取得《餐飲服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供餐,並嚴格按照《餐飲服務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原則上應當采取自營方式供餐。暫不具備自營條件的可以采取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的方式供餐。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
理單位。學校應當與中標餐飲服務單位簽訂經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合同到期後應當重新組織招標。中標餐飲服務單位不得轉包、分包。對出現轉包、分包經營權的,擠占克扣學生夥食費、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考評不合格的,學校應及時與違規經營單位終止合同。
第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食堂餐飲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設立由學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經營管理負責人組成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員(師),建立學校食堂餐飲食品安全崗位責任製;涉及學校食堂的重要事項和重大開支由學校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和學生、教師、家長代表等人員組成的膳食委員會,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製度,參與和監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質量、價格等方麵的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間,膳食委員會每學期對食堂飯餐質量和價格進行滿意度測評,學校食堂經營單位對測評中反映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晨檢、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台賬記錄、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陪餐、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餐廚廢棄物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常態化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投訴受理等日常管理製度以及上級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製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製度,每周公布學生餐食譜,有條件的學校每周公布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同時,學校應督促餐飲單位公布以下內容:套餐(菜品)的價格、食堂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供貨單位、經營資質、采購流程、采購品種、采購價格等信息。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食品價格等涉及學生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第四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當合理配備食堂從業人員,根據就餐人數,原則上每100 人配備1 名食堂從業人員,寄宿製學校可按照80:1的比例適當增加從業人員。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準入審查機製,對食堂從業人員的思想品質、心理健康狀況和身份進行評估核查,凡有違法犯罪記錄以及有心理健康方麵等問題的人員不得在學校食堂從事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個人衛生要求,處理食物前應當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前做到戴帽、戴口罩、戴手套、穿工作服。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在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和營養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食堂從業人員定期組織培訓。每
半年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一次食品安全、營養配餐、消防安全、職業道德和法治教育等方麵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堂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患有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健康證明,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第五章 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
第二十二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製,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建立完善食堂食品安全崗位責任製。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係,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並保存食品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經營信息。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留樣製度,食品留樣實行專人、專櫃、專器管理,留樣櫃要加鎖,並在視頻監控範圍內。每餐次的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必須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審核人員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留樣專櫃(冰箱)內,在冷藏條件下保存48 小時以上。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製宜為學生提供均衡營養膳食。學校應當建立學校負
責人陪餐製度,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做好陪餐記錄,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及風險隱患、飯菜營養不均衡等問題,督促做好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學校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開展學生膳食營養監測,實施學生營養幹預措施,對每周帶量食譜進行審核,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第六章 食品采購與食品儲存
第二十七條 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遵循公開透明、價格合理、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條件具備時,將在全縣學校食堂推行大宗食品原料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製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索證索票製度,出入庫管理製度,確保食品原料來源安全規範,嚴禁禁止生產經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入學校食堂。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相應的原料貯存管理製度,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分隔或分離存放並顯著標識,貯存過程中,應與牆壁、地麵保持適當的距離;
務必按照貯存條件和保質期貯存食品原料,庫房中存放的原料貯存條件對溫濕度有要求的,應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監控和記錄。
第七章 食品加工與食品供應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應當具有與供餐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區。具有與供餐規模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排煙、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三十一條 學校食堂不得製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高風險食品;不得使用、售賣過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食材和食品。學校食堂製作的食品在烹飪後應當盡量當餐用完,需要熟製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
第三十二條學校食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第三十三條 學校食堂供餐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包餐製,即全體學生學生統一夥食費標準,由食堂按照食譜提供統一飯
菜。二是自購製,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
第三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當加強就餐場所管理,就餐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且配齊相關設施設備,保持就餐場所幹淨整潔。學校食堂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後及時清除,並按照環保要求分類處理。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物容器設施並明顯標識,按照規定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建立相關製度及台賬,按照規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嚴禁將收取餐費存入個人賬戶。自營學校食堂不得盈利。所有學校食堂餐費一律繳入指定專用賬戶,學校定時結算後提出申請,專用賬戶管理部門將飯費支到食堂經營單位對公賬戶。
第三十六條 食堂飯菜價格以實際成本為依據合理確定,學校食堂食材采購成本不低於夥食費總收入的60%。有健全的價格調整機製,價格確定調整必須充分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並嚴格落實收費公示製度。學校教職工包括食堂從業人員在食堂就餐應當據實繳納夥食費,與學生同質同價。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監督學校食堂成本管理,學生食堂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水電天然氣、人工、廚具、餐廳小型維修等成本,不得將應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的費用計入食
堂支出。不得擅自轉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設“小金庫”。不得將食堂房屋維修改造、固定資產購置、構成資本性支出的設備維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編人員工資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
第三十八條 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力量對轄區學校食堂包括承包或委托經營食堂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控成本、財務管理和盈利等情況。
第九章 應急處置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製度。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二)停止供餐,並按照規定向教育、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網信等部門報告;(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並按照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要求采取控製措施;(四)配合進行現場調查處理;(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聯係,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六)嚴禁未經授權,以個人名義在社交媒體發布相關文字和圖片,以免形成輿情。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常態化監管機製,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加強對學校食堂的日常監管。
第四十條 學校食堂管理應當實行責任追究製,對違反相
關規定、疏於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遲報、漏報、瞞報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安陽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 年7月1 日起施行。